电子签名(尤其是数字签名)的关键优势是:最先,它可以出示更大的安全系数、可信性和清晰度,将诈骗、以被效仿为由推卸责任的风险性降至最少的限度。数字签名能考虑信息内容一致性的规定,避免没经受权得到数据信息,及时处理不法伪造信息内容的主题活动进而降低以数据信息被更改为由的理赔。数字签名在作用上与纸版方式同样,以数据方法签署的电子合同也可以考虑法律法规上的书面通知、签字和文档原始性的规定。次之,电子签名能够 确保公共行政解决的安全系数和清晰度,提升数据处理方法速率,并能够 开展生产加工、存储和传输,确保行政程序的高效率。
现阶段,国际性上网络舆论监督电子签名的方案(initiatives)有三种关键方式:一是“最少规定方案”(Minalist Approach),也称“技术非特殊化方案”。它建立技术的“保持中立”(technology-neutral)影响力,觉得电子签名存有多种多样技术方式,应由销售市场和顾客去作出分辨和挑选,正当程序只必须明确提出原则问题规定,政府部门不解决实际技术作出挑选。该方案具备示范的是90年代联合国组织贸易法联合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二是“数字签名方案”(The Digital Approach),也称“技术特殊化方案”。它明确以不一样的数据加密技术为基本的数字签名做为合理合法的电子签名技术,对权威认证明确提出了一些技术和会计的标准规定,要求锁匙持有者的义务并确立了辨别电子签名可信性的标准。美国律协90年代制订的《ABA数字签名指南》(ABA-Digital Signature Guidelines)和欧盟国家制订的《欧洲电子签名标准化行动计划》(EU-Wide satandardisation initiatives, EESSI),是选用这类方案的典型性事例。三是“双轨方案”(Two-tier Approach)。它是一种“复合型”(hybrid)的折中方案。它对各种各样电子认证方式要求标准,授予其最少限度的法律认可(“最少限度”),对一些普遍应用的技术(即“数字签名”)授予很大的法律认可,以创建一套不会受到時间取代的网络舆论监督管理体系。联合国组织《电子签名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选用的是这类方案。所述三种方案中,源于于美国犹它州法律的“数字签名方案”因为将数字签名技术明确为电子签名的技术基本,进而限定了其他技术的发展趋势,被觉得是落伍的。
二、欧盟国家与美国电子签名法的具体内容和特性
(一)《欧盟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EU Directive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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