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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也应缴纳印花税

  江苏省商报报导报道员 于婧 商报新闻记者 曾璐 报导前不久,会计刘小姐收到了地税局单位的电話,规定她对企业签订的电子器件形式的应纳税额凭证缴纳印花税,刘小姐对于此事充满了疑虑,因此拨通了电話开展资询。

  据了解,刘小姐的企业常常根据互联网技术联系业务也根据互联网技术签订电子器件形式的合同。

刘小姐觉得,要是不将在网上的合同书复印成纸版凭证就无需缴纳印花税。税收人员表明,刘小姐所了解的是原来的解决方式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在中华共和国地区书立、坚振本规章所例举凭证的企业和本人,全是印花税的缴税义务人,理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因为在网络上签订的合同书通常沒有纸版的凭证,因而,原来的解决方式 是,互联网技术上的电子合同不复印成纸版凭证就暂未征缴印花税。

  可是,上年11月27日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制订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经营者以电子器件形式签订的各种应纳税额凭证按照规定征缴印花税,有关现行政策从出文生效日实行。因而,若刘小姐企业在所述时间以后所签订的电子器件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书,也应缴纳印花税。(14版《舆情》)

  (编写 凤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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