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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事管理的公司高管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019-12-18 09:37

来源于:南方网

  【实例】张某为某高新科技公司行政人事主管,后以公司未两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讨要二倍薪水差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案件审理后,人民法院均裁定张某输了官司,关键根据取决于张某做为承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理应积极执行用人公司授予的,与包含其自己以内的每一位职工依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其沒有直接证据证实公司有过失的状况下,理应自主担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好不良影响。

  【风险评估】

  现行标准劳动合同法仍未将高級技术人员清除在员工以外,公司假如未与高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存有付款二倍薪水的风险性。可是,如同实例所讲,假如未签劳动合同的高管是承担签订合同义务的,则裁判员行政机关不容易适用其二倍薪水差值的认为。

  此外,本次查找的广州中院实例中提到劳动争议仲裁的行为主体均为行政人事主管,由此可见该职位因为其权力的独特性,非常容易导致劳动合同的“漏签”。可是在具体中非常少会由人事部门高管立即承担签订合同书,通常是由人事部门的一位专业员工承担,因而若出現漏签的状况,表明人事部门的工作流程中将会存有很大的系统漏洞。

  【风险性级別】★★

  【刑事辩护律师提议】

  不管针对高管還是普通职工,要是是在职工名单内的,均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公司对人事部门行政机关的劳动合同理应非常给予关心,在经理签名盖公司章前一定要确定合同书的重要条文,签订后留档的合同书不理应由人力资源部存放,以避免合同书內容被伪造。

  也有一些公司,与高管中间不签劳动合同,只是签订合作合同。在彼此协作优良的情况下还是不容易产生难题,可是一旦经营管理理念产生分歧或是出現其他利益输送,高管通常会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理赔。因而,提议公司标准对高管级別职工的管理方法,不然一旦产生关于劳动仲裁,公司要努力的成本费通常挺大。

  因篇数限制及內容之抽象性,文中并不是个例法律法规建议,不适感用以个例状况,不可为个例难题所引入。

  【荣誉出品】南方网、广东省诺臣法律事务所张杨律师团

编写:

苏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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