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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绿化管理条例:小区绿地面积须写入购房合同

  昨天,《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大会决议,它是我区为园林绿化管理方法开展的再次法律,相对性现行标准的管理条例,本次法律规范高些、管理方法更严、惩罚更重。

  本次法律将政策法规的应用领域从原来的五城区城市规划区,扩张来到各县市(市)政府部门所在城市的镇(即城关镇)。

  草案以外环线为界,对我区城区作大概区划,对二环内、二环与三环间、三环外的绿化商业用地占比作不一样要求;对马尾区及各县市(市)依照旧城区与新建区作不一样要求;另外对路面绿化、生态公园绿地、工业土地、苗木基地等占比作了要求。

  草案要求,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在申请办理基本建设建筑项目工程验收办理备案时,应规定施工单位出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示的认同文档,园林景观单位应将全省绿化材料列入城市规划建设档案资料开展管理方法。

  草案还要求,居住小区、住宅小区、商住两用等项目建设的附设绿化商业用地的总面积和部位,理应在房产买卖合同书中给予明确;附设绿化工程竣工后,开发设计施工单位理应在该工程建筑的明显部位永久性公示公告绿地平面设计图。

  草案确立,因工程施工等缘故导致花草树木倒伏、身亡的,施工单位应担负承担责任。草案还提升了侵吞绿地泊车的处罚金额,并要求在园林景观绿地内停车车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示,勒令其马上驶出,驾驶人员人没有当场或是虽在现场回绝马上驶出的,惩处一定处罚,执法部门能够将车子拖挪到特定地址停车,并立即告之被告方停车地址。(新闻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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