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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三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金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三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7-28 16:36

广东广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公示

(2020)粤01执1893号

广州三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侦查实行广州金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司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为你司失踪,没法送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893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三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作合同纠纷一案,我国广州监察委员会做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9425号仲裁裁决早已产生法律认可。因被执行人广州三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內容,依据广州金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办理,本院于今年 近日立案侦查实行,立案侦查标底为147422元。

    在实行全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传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汇报财产令,勒令被执行人执行负债并汇报财产状况。本院根据最高法院互联网实行查控系统软件、本院天平秤网查控系统软件查寻了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证劵、工商局、车子及本管辖区内不动产权等信息内容,赴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研其财产状况,除划款被执行人金融机构余额7801.83元,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今年 4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三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法人代表戴玲采用限制消费对策。

    本院觉得,此案经采用多方面执行措施,除划款被执行人金融机构余额7801.83元外,尚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出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线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判决以下:

    本院(2020)粤01执1893号案结束此次程序执行。

    结束此次程序执行后,被执行人承担再次向申请执行人执行负债的责任;申请执行人发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能够 向本院申请办理修复实行。

    本判决送到后即产生法律认可。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杨永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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