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沒有相对资质证书的行为主体签订的合同书,可否获得法律法规维护呢?前不久,湖南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了一件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申诉原告方某要求被告李某与某公司再次合同履行的诉请。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查清:今年七月,因原告方某需修建一栋三层轻钢别墅,便与被告李某签订一份《轻钢别墅建设意向协议》,承诺由被告李某承担出示被告某公司生产制造的轻钢别墅,并出示全线基本建设服务项目。原告方某付款了两万元订金,并承诺在被告李某获得被告某公司的协作资质后,彼此再签订正式合同。没多久,被告李某获得某公司商品的代理商资质。七月底,原告方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轻钢别墅建造合同》,但实际上该合同书具体系由被告李某与原告方某签订,被告某公司法人代表未签名亦未盖上公司章。因李某沒有相对的建筑企业资质,李某聘用沈某承担工程施工基本建设。可是,在进行一半工程项目总产量时,因被告某公司发的原材料早已用完,诉争的独栋别墅也于今年十一月停产迄今。人民法院觉得,依据两被告间签订的协议书,彼此仅是一种经销合同关联,被告李某仅仅被告某公司的经销商地区代理。两被告中间不会有民事诉讼代理商关联,上诉人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别墅建造合同书与被告某公司沒有关系。除此之外,因被告李某无工程施工涉案人员工程项目的资质证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要求,应评定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无效,而再次合同履行应以合同书合理为前提条件,故做出所述裁定。
【来源于:天平秤太阳—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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