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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状况下事业单位能够 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答: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续旷工超出十五个工作日内,或是一年内总计旷工超出30个工作日内的,事业单位能够 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过关且不同意调节岗位,或是持续2年年度考核不过关的,事业单位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能够 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遭受辞退处罚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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