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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不是可用专属管辖?

创作者/张印富刑事辩护律师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要求“以下案子,由真奈美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到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城市人民检察院所管;……。”《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28条“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要求的不动产纠纷就是指因不动产的支配权确定、切分、相邻关系等造成的物权法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税收优惠政策房产买卖合同书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所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同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书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是不是一样可用专属管辖,现行标准法律法规及法律条文无明文规定。操作实务中,有二种见解:

一种见解觉得,《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专属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可用合同书纠纷一般地域管辖,不适合专属管辖。

另一种见解觉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同归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书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在特性上仍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理应依照不动产纠纷可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觉得:依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城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书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理应包含此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案子,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筑装修合同书纠纷,铁路线建造合同书纠纷,农村自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介绍】

上诉人科茂劳务派遣公司、科茂建筑工程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诉称:从二零一三年10月刚开始,被上诉人中国石油二建企业依次将尼木加气站检修改建工程、山南贡嘎加气站检修改建工程劳务公司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上诉人工程施工。二零一四年12月5日,所述工程项目所有工程验收达标,已经所有交付使用。二零一六年1月13日,彼此就所述工程项目开展清算,并签署书面形式结算清单给予确定。被上诉人服务承诺于二零一六年5月30日前所有结清,并付款贷款逾期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执行限期期满后,被上诉人仍未付款,遂依规提到起诉。要求诉请:被上诉人付款工程进度款11967439.66元;付款贷款逾期支付合同违约金10501428.30元。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被上诉人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彼此承诺了协议书管辖法院,且此案存有好几个实体线法律事实,此案应移交至协议书承诺的被上诉人所在城市甘肃兰州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觉得,该协议管辖承诺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要求,应是失效,判决驳回申诉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不服气该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到上告。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觉得,彼此被告方所签订合同名字均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书內容也为专业分包相关事宜。此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合同书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要求,在建设工程合同书纠纷这一三级案由中,仅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才可以可用专属管辖标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此案应根据彼此协议书承诺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管。故判决,将此案移交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觉得,彼此所签订合同名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从合同书工程施工內容看来,实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仍应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所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具备地域管辖。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觉得,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做为总项目承包人,将从发包人我国石油化工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自治区市场销售子公司承揽的非主体结构事宜,再度工程分包给上诉人,故此案案由应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觉得此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不善,我院给予改正。二零一五年2月4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要求,“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要求的不动产纠纷就是指因不动产的支配权确定、切分、相邻关系等造成的物权法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合同书纠纷、房产租赁合同书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税收优惠政策房产买卖合同书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所管。”

实践活动中,理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城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书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理应包含此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案子,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筑装修合同书纠纷,铁路线建造合同书纠纷,农村自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案应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管辖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移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法律适用有不正确。

【裁判员結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此案一方被告方居住地没有青海省管辖区,且起诉标的额超出两千万元,判决由青海省高级法院案件审理。

【刑事辩护律师讲解】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可用专属管辖

二零一五年2月4日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税收优惠政策房产买卖合同书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所管。”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法院之前公布的法律条文与本表述不一致的,已不可用。”代表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所管,已不可用二零零五年1月1日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以工程施工个人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要求“以下案子,由真奈美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到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城市人民检察院所管;……。”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本质內容亦为建设工程施工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书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可用专属管辖。同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书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名叫分包合同,其內容本质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实质上仍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故,也理应可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操作实务中,理应从合同书內容上明确案件性质,不可以机械设备用民事案由对案子开展判定。

三、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管,有益于案子的案件审理实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执行的結果一般 偏向不动产,针对这类纠纷的解决,通常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预算评定、品质评定、留置权优先选择受偿、实行竞拍等,由不动产所在城市人民法院所管,有益于案审与实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纠纷”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作出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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