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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装修签的合同到底该如何定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零一一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做为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又分离出来了九个第四级案由,在其中装修装饰设计合同纠纷就归属于在其中之一。

假如从字面上了解上看来,装修合同纠纷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理所当然的必须可用专属管辖等建设工程行业的独特法律法规。可是根据查找很多判例后发觉,只要是涉及到因装修造成异议的案子,人民法院大多数趋向于将装修签署的合同书评定为承揽合同,进而可用相关承揽合同的法律法规。

装修工程,能够分成一般装修工程和独特装修工程。前面一种是对室内空间设计部位的改善、提升,在成形室内空间的基本上开展再生产加工。而独特装修工程会涉及到工程建筑行为主体和载重构造的改造、改建、在建等。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要求,本规章所称建设工程,就是指建筑专业、工程建筑、路线管路和安装设备工程项目及装修工程。另外该《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涉及到工程建筑行为主体和载重构造变化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理应在工程施工前授权委托原设计方案企业或是具备相对企业资质等级的设计方案企业明确提出方案设计;沒有方案设计的,不可工程施工。

由此能得到,之上特指的“装修工程”特指涉及到工程建筑行为主体和载重构造变化的独特装修工程,因此一般的装修工程不可包含在其列。

针对一般的装修工程,最普遍的便是住宅房间内装饰装修。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本方法所称住宅房间内装饰装修,就是指住宅工程验收达标后,小区业主或是住宅应用人对住宅房间内开展装饰装修的工程建筑主题活动。

充分考虑住宅房间内装饰装修不涉及到房子主体工程,另外兼具经营规模小、工程造价劣等特性,江苏省高级法院在二零零九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文规定:家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书之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可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要求,对合同效力之外的难题能够参考法律条文解决。

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劳务公司承包协议纠纷案与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子不适合本建议的要求”也从侧边认同了家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可用承揽合同要求的见解。

最终,开展家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项目承包人是不是必需相对资质证书?毫无疑问,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确有项目承包人需具有装修资质证书才可以开展限定装修主题活动的要求。可是该《管理办法》仅归属于行政法规,并不是归属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不具有资质证书开展装修能够根据《管理办法》开展行政许可,可是项目承包人是不是具有装修资质证书,及其装修的內容是不是为《管理办法》所限定,均不容易危害装修装饰设计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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