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仅有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的,辞职时,劳动者可规定用人公司开展双倍工资赔付。前不久,张浦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关于劳动仲裁纠纷案件,案子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调处审结。
安徽省来昆山市打工赚钱的张晓(笔名)于2016年8月17日新员工入职昆山市某电子器件公司做品质工程师。2017年六月份,张晓从该电子器件公司处辞职,可是公司自始至终不愿意出具离职证明书。张晓在与人事部门沟通交流的全过程中取得了他在进企业时需签署的劳动合同,发觉该份合同书的署名签名处,仅有自身的签字,却沒有公司的盖公章。因此,张晓向昆山市劳动人事异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该公司赔付其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六月份期内因未每日签到劳动合同的二倍薪水差值4万余元,获仲裁委适用。后公司对裁定結果不服气,因此提起诉讼到法院,规定法院裁定其未予担负该份裁定的赔偿义务,
开庭审理中,张晓向法院阐述,那时候进公司时,根据了招聘面试后公司就要他签署劳动合同,可是出示的劳动合同全是空白页的,那时候由于张晓急着找个工作,就遵从了公司的分配,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在辞职的情况下,由于学了有关确保劳动者的法律法规,他才知道,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使他签空白页的劳动合同是有误的。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觉得,劳动合同由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字上签名或是盖公章起效。根据张晓向法院出示的二份劳动合同,二份合同书上仅有被上诉人张晓签字,均沒有被上诉人公司盖公章,且在其中一份合同书中有关彼此权利与义务的承诺为空白页,该公司仍未执行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向被上诉人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综上所述,法院最后裁定公司付款张晓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薪水差值4万余元。后公司对一审判决結果不服气,上告至苏州市初级法院,经调处后与张晓达到调解赔偿协议。
审判长提示:签署劳动合同是公司的责任,也是彼此建立劳务关系、确立彼此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书,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务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能够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但实际中,有的公司并不高度重视书面合同书的必要性,仅形式化,在劳动者新员工入职的情况下出示空白页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名,乃至在公司签名处也没有盖公章。审判长在这里提示众多用人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非常是对彼此劳动合同期内关键的事宜开展承诺,如劳动合同限期、劳动者的岗位、工作中地址、工资待遇等內容,并非选用四风问题应对而为,乃至让职工签署空白页合同书。不然,将担负付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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