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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偷税漏税”的定义

“偷税漏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并不是一个认真细致的法律名词解释,一般就是指合同书的被告方就同一事宜签订二份之上的內容不同样的合同书,一份对里,一份对外开放,在其中对里的一份是彼此真正意思表示,也是彼此具体执行的合同书,被称作“阴合同书”,而对外开放的一份则并不是彼此真正意思表示,只是以躲避中国税收等为目地,被称作“阳合同书”。

在房产买卖行业也很多存有“偷税漏税”,签订“偷税漏税”在给被告方产生“权益”的另外,也是有非常大的风险性,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存有二份不一样的合同书,被告方中间也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二、房产买卖全过程中“偷税漏税”关键分成下列几类情况:

1、买卖方被告方签订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书为对里的“阴合同书”,也是买卖方真正意思表示,此外一份“阳合同书”约定的房子价钱高过房子具体价钱,用以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备案及金融机构住房贷款,以做到促使买卖、获得借款、买家降低缴纳首付等目地;

2、彼此签订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在其中一份为对里的“阴合同书”,也是买卖方真正意思表示,另一份“阳合同书”约定的价钱小于房子具体价钱,用以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备案及金融机构住房贷款,目地是避开指导价、降低税金缴纳、使彼此盈利; 3、第三种存有于商住楼市场销售全过程中。房地产商和买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子价钱小于房地产商具体售价,用以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此外房地产商再以装饰装修、车位销售、家俱出让、授权委托运营等原因和买房者此外签订一份合同书或合同补充协议,将办理备案楼价与房地产商具体售价中间的差值加到后边的合同书或合同补充协议中。此类状况理论上也归属于房产买卖中签定“偷税漏税”中的一种,目地一般是避开指导价等。这种情况相对性非常复杂,后边签订的合同书或合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必须依据多种多样要素实际考虑。

三、有关“偷税漏税”的法律效力难题

有关“偷税漏税”的法律效力,一般有三种见解:1、“阴合同书”和“阳合同书”均为合同无效。2、“阴合同书”为合理合同书,“阳合同书”为总体合同无效。3、“阴合同书”为合理合同书,“阳合同书”有关合同款等的一部分条文失效。小编愿意第三种见解。假如被告方中间就同一房子各自签订数份买卖协议,该数份合同书中有关房子合同款、执行方法、执行限期等实际性內容的约定不一致的,理应综合性考虑到合同书签订時间的依次、具体执行状况、类似房子销售市场买卖价等要素,明确被告方的真正含意,评定应予以执行的合同书,进而明确好几份合同的效力。一般状况下,“阴合同书”是彼此真正意思表示,也是彼此事实上执行的合同书,创立且合理,针对“阳合同书”中的确存有避开税收管理、骗取贷款等危害我国或是第三人权益的个人行为的,合同书有关合同款等的有关约定应是失效。

实例(来源于:我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实例)

17年3月16日,李某与简阳市某房产公司签订《天仪花园商业用房认购协议》,约定由李某申购“天仪花园”5栋11号铺面,总面积为49.41平米,单价为7030元/平米,总价格为347352元。当天,李某依约交纳了定金两万元,并于17年4月28日向房产公司交纳了购房的钱327352元,房产公司于当天向李某出示收条二张,在其中一张注明收付款306342元“选购天仪花园5-(-1)-2号铺面款”、一张注明收付款4101零元“选购天仪花园5-(-1)-2号铺面款,愿意这款不记入合同书全款买房”。

17年4月28日李某缴费当天,李某和房产公司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书约定买房单价为6200元/平米,总价格为306342元。该合同书于17年6月7日备案办理备案。后李某觉得房产公司多扣除了其4101零元沒有根据,遂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规定退回4101零元。

人民法院见解:

一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此案应是商住楼市场销售合同纠纷。李某与简阳某房产公司在交易天仪花园5-(-1)-2号铺面全过程中对依次签订的二份合同书的真实有效均情况属实,二份合同书中约定的房子单价存有差别,此案的异议聚焦点是房子真正卖价的评定难题。李某觉得应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单价6200元/平米,房产公司觉得《天仪花园商业用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单价7030元/平米才算是真正卖价,且已所有执行。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李某在按真正卖价7030元/平米交纳购房款时,对房产公司出示不记入合同书全款买房的单据、及签订网签合同时对合同书单价的差别均未提出质疑。《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尽管签订于《认购协议》以后,但李某仍未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约定买房单价6200元/平米付款购房款,只是按《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单价7030元/平米具体执行支付责任。根据彼此在合同履行全过程中的个人行为意思表示,显示信息彼此存有避开税金的有意,可以评定彼此为避开税金而签订单价不一样的二份合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要求,彼此签订《认购协议》是多方真正意思表示,且已执行绝大多数责任,该合同书真正、合理合法、合理。彼此为避开税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对合同书单价的约定与具体不一致,该个人行为危害了国家主权,故对该合同书中约定单价的条文应评定失效,应以真正合同书交易量单价7030元/平米为标准。房产公司按此单价扣除合同书合同款,仍未违反彼此的真正意思表示,李某规定房产公司退还4101零元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未予适用。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气,上告至成都初级人民检察院,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一审人民法院评定客观事实、法律适用恰当,依规驳回申诉了原告李某的上诉请求。 由此可见,司法界也愿意第三种见解。事实上,北京、江苏、安徽等地的高级法院专业出示过实施意见(回应),确立了理应以彼此具体执行的合同书为标准,对的确存有避开税收管理、骗取贷款等危害我国或是第三人权益的个人行为的,合同书有关合同款等的有关约定应是失效。

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效合同:(一)一方以诈骗、威逼的方式签订合同书,危害国家主权;(二)恶意串通,危害我国、团体或是第三人权益;(三)以合理合法方式遮盖不法目地;(四)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五)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方对合同文本的了解有异议的,理应依照合同书所应用的句子、合同书的相关条文、合同书的目地、买卖习惯性及其诚实信用原则标准,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意。合同格式选用二种之上文本签订并约定具备同样法律效力的,对各文字应用的句子确定具备同样含意。各文字应用的句子不一致的,理应依据合同书的目地给予表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告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未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申请办理备案办理备案办理手续为由,要求确定无效合同的,未予适用。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要求:经营者仿冒、伪造、藏匿、私自消毁帐本、记账凭证,或是在帐本上两列开支或是不列、少列收益,或是经税务局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或是开展虚报的税务申报,不缴或是少缴应缴税金的,是逃税。对经营者逃税的,由税务局追讨其不缴或是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处以不缴或是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下列的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纳税人采用前述所列方式,不缴或是少缴已扣、已收税金,由税务局追讨其不缴或是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处以不缴或是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下列的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5、《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要求: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税务申报或是不申请,躲避交纳税金金额较大而且占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十之上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并罚款;金额极大而且占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之上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罚款。(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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