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投保单非本人签名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7月5日讯(新闻记者 张chenxi 报道员 王栋)前不久,东营经济经开区人民检察院依规移诉一起资产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隋某安全驾驶车辆行车全过程与别的车辆相碰损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保险公司以隋某利用私家轿车开展载人运营为由回绝赔付。最后,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东营子公司赔付上诉人车辆损害、救援费等总共133240元。

  20183月12,隋某安全驾驶乘载姚某等的车辆行车至淄博高青县某道路时与李某安全驾驶的车辆相碰,致车辆损伤。隋某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东营子公司申请办理索赔,保险公司以隋某利用私家轿车开展载人运营为由回绝赔付。商议无果后,隋某将某保险公司东营子公司诉至东营经济经开区人民检察院。

  案审全过程中,被上诉人保险公司递交了保险条款承诺,“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因更改应用特性等造成 风险水平明显提升的,保险公司未予赔偿”,觉得隋某车辆安全事故归属于免除责任状况,未予索赔。隋某则称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他自己所签,保险公司未向自身出示过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声明作过相对释明,此次安全事故在索赔范畴以内。后经评定,投保单上“隋某”的签名的确并不是其自己所签。一审人民法院觉得,保险公司未就财产保险合同中免去保险公司义务的条文向受益人隋某执行提醒或是表明责任,免责声明不造成法律效力。最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东营子公司赔付上诉人车辆损害、救援费等总共133240元,二审检察院抗诉。

  审判长提示:签署财产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就“免责声明”向被保险人执行提醒表明责任,被保险人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保证其签名真实可信,以防被保险人对免除责任情况不明,造成多余的纠纷案件。另外,车辆驾驶员更应行车安全,安全文明驾驶,防止车祸事故的产生。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相关关键词

相关新闻

暂时没有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