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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职场,大伙儿很可能在与公司签订各种原材料:《员工入职申请表》、《登记表》、《审批表》……
那劳动合同呢?
人事部门负责人:放心,入职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你的利益公司会确保!职场小白:心里如何那麼忐忑不安?!
入职人员登记表
是不是相当于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该何时签定?
前不久,天津人民法院移诉了一起确定劳务关系纠纷案件,某项目投资比较有限公司因未能法律规定期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判刑付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值五万汪义。
2018十月小谢入职了一家项目投资比较有限公司从业建筑工程设计工作中,入职之初,彼此经商议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确立了公司名字、职工身份证信息、薪资组成及实习期限期,但是公司自始至终未通告小谢签定劳动合同。今年九月份小谢因对公司管理模式不满意,遂明确提出离职。今年十月底小谢十月底宣布离去公司。
小谢觉得,自身入职公司一年,公司自始至终未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付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值,遂申请办理劳动争议仲裁,规定确定彼此的劳务关系并规定公司付款双倍工资差值。
劳动者仲裁委做出裁定,对小谢与公司的劳务关系给予适用,并规定公司付款小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值五万汪义。
公司对裁定不服气,遂诉至人民法院。
公司称:认同与小谢的劳务关系,但觉得彼此已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该申请表一式两份,事实上便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书”。且今年九月份,公司人事部门责任人曾通告小谢签定宣布的劳动合同,但被小谢以假期为由不接签定。小谢编造谎言:《入职人员登记表》并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必需条文,不可以视作彼此早已签订劳动合同。
异议聚焦点:
入职人员登记表是不是视作签订了劳动合同?
依据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生效日与员工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立即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自劳动力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最先:
劳动合同应具有劳动合同限期、工作职责、劳务报酬等必需条文,填好文件格式文字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不相当于签订劳动合同。
次之:
公司仍未能出示充足合理的直接证据证实其于17年九月份通告小谢签订劳动合同而小谢英国签证拒签,即便 存有这种情况,因公司无法自劳动力生效日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小谢继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亦理应付款相对限期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值。融合公司在开庭审理中的阐述,其确定未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的缘故是“公司刚开始筹划,管理方法上不标准,造成 未签订”,故人民法院对公司的有关建议未予听取意见。
最后:
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了公司的诉请,确定了公司与小谢的劳务关系,并规定公司付款小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值五万汪义。
审判长叫法
用人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用人公司务必用心行使权力,自劳动力生效日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公司也必须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继签劳动合同,不然要担负二倍薪水法律依据。
实践活动中,一部分用人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及其签订不标准的状况仍甚为广泛。必须确立的是《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须知》、《审批表》等原材料体现的是职工的基本情况,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所有必需条文,一般欠缺劳动合同的限期、劳动防护标准等条文,不可以视作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以《入职人员登记表》等公文替代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个人行为,不但不可以免除签定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责任,公司还遭遇付款未签定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纠纷,可以说因小失大。
来源于: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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