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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就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5大方面、过渡期6个月

来源于:中国经营报

北京市商报讯(新闻记者 孟凡霞 赵伟媛)10月28日,为标准发展趋势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我国股票投资基金协会(下称“中基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征求意见)(下称《办法》)。

为了更好地减少合同书被伪造的风险性及其节省经营成本,中基协明确提出了发展趋势电子合同业务的重要性。除此之外,中基协还提及,电子合同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在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落地式情景,根据电子合同能够对接各行为主体,并推动各行为主体间的社会化博奕和牵制;另外,电子合同业务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技术性具体落地式基金领域的优选突破口,能够连通司法部门数据存证调查取证阶段,处理领域因合同书引起的纠纷和举报。

根据所述情况,中基协公布《办法》并向广大群众征询建议。在其中,《办法》涉及到通则、服务项目机构开展业务的规定、业务标准、自我约束管理方法及附录5大层面的內容。

在服务项目机构开展业务的标准层面,《办法》规定有关机构应内控制度合理、运营运行标准、运营稳步增长、组织结构详细等。此外对于全部立即从业电子合同业务服务项目的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理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并报名参加事后培训课程。经理、经营责任人、合规管理责任人等高級管理者理应具备担任有关工作中必须的专业技能。

此外,《办法》还要求电子合同业务参加多方责任责任,确立基金被告方与电子合同业务服务项目机构中间为授权委托关联,且电子合同业务服务项目机构应维持相对性单独,两者之间服务项目的基金被告方不可为同一机构。

除此之外,为确保数据储存安全性,中基协还规定电子合同数据信息有关数据信息理应立即备份数据至中基协的投资管理业务综合性申报服务平台,中基协将同歩备份数据到中国证券备案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被告方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项目机构储存有关数据信息限期自基金帐户注销生效日不可低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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