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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海垦神泉集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省高级法院依规判决海垦神泉集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7月28日,海南高级法院对涉及到毛某哲等9人和海垦神泉集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展判决,依规驳回申诉毛某哲等8人(1人放弃不上告)的再审申请。

案子要上溯17年八月,海垦神泉集团落实上级领导相关进行农田清除指示精神,在集团内积极开展农田清除和农田承包协议换(补)签工作中。毛某哲等9户承揽(租用)户,以不正确的原因和了解,有意不与海垦神泉集团换补签《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农业用地对外租赁合同书》。海垦神泉集团于2018一月,依规在三亚市市郊人民检察院对毛某哲等9户各自提到是民事诉讼,恳求人民法院诉请消除合并审理中间客观事实承包土地(租用)关联和诉请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承揽(租用)农田。

三亚市初级人民检察院审理本案,于今年6月20日下达最终判决:驳回申诉了毛传哲等9户的上告,保持一审判决,对在其中6户将一审判决的消除客观事实土地租赁关联改判为消除客观事实承包土地关联,毛某哲等9户被告之须向海垦神泉集团退还农田。

毛某哲等8人(1人放弃不上告)不服气海南三亚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二审裁定,以二审裁定评定的基本事实欠缺直接证据证实、二审裁定法律适用确定有不正确为由,向海南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收到毛某哲等8人再审申请后,省高级法院于今年 7月28日依规构成仲裁庭。经审査,毛某哲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要求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要求,驳回申诉毛某哲等8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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