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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五个方面要素

一是,目地要素。

行政合同(也称之为行政协议)的目地,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集体利益或是行政管理学总体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公法上的目地;而民事诉讼合同书则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本身利益,是为了更好地完成私法上的目地。

二是,行为主体要素。

民事诉讼合同书的行为主体,是公平行为主体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行政合同的行为主体,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其中,行政主体是不能缺乏的行为主体,其与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力并不彻底对等,彼此归属于管理方法与被管理方法的关联,行政主体自始至终处在主导性。

在中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中,要求了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益权:如,国有制土地交易合同生效中的兵权,《政府采购法》中要求的决定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要求的单方面变动解除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要求的封禁权等。

三是,岗位职责要素。

岗位职责要素,就是指行政单位签订行政合同务必是“在法定岗位工作职责内”,法定岗位工作职责以外签订的行政合同失效。岗位职责要素关键反映为下列好多个层面:(1)行政单位签订行政合同理应在法定岗位工作职责内;(2)行政单位签订行政合同的程序流程理应合乎法律法规;(3)行政合同的內容不可以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严令禁止要求。

民事诉讼合同书是公平行为主体中间签订的民事权利责任关联的协议书,注重公平、同意、有偿服务等使用价值,且不可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四是,含意要素。

含意要素,就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务必历经商议,法律行为一致。尽管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也是有一些行政部门优益权,但这并不防碍行政合同的满意性、契约关系,仍然得重视质权人的签订意向,遵循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同意、有偿服务等标准。行政合同签订后,彼此必须遭受管束,必须遵循和执行承诺的责任,不然要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五是,內容要素。

行政合同的內容是涉及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刑诉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是与民事诉讼合同书的关键差别。

行政合同中,既要要求行政主体的优益权,也要求了行政相对人的支配权。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中,第19条的行政相对人获得报酬权,第26条要求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第17条第5款第14项和第38条要求的必需的和有利的附加花费还款请求权,第17条第5款第15项要求的不可以预料的化学物质艰难的赔偿权,第36条要求的因政冶个人行为、我国个人行为、现行政策个人行为导致危害的赔偿权。

行政合同的內容要素还规定其內容务必是合理合法的,签订和执行不可危害我国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不可危害别人合法权利。

关键见解来自: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121-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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