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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缴保费影响保险合同有效性

原题目:漏缴保费危害保险合同实效性

  京华时报绘图覃超

  【案件介绍】

  二零零九年九月份,王女士向某生活保险公司承保了住院治疗补贴医保。一年后,因为无法准时交纳续期保费而无效。

  2014年,王女士在申请办理保险合同复效办理手续时,遭受保险公司拒保。王女士表明自身从没接到过一切保险公司的续期提醒短消息或信件,因而觉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到通告其交纳续期保费的责任,并规定保险公司担负相对义务,没有理由修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王女士举报了保险公司并拨通北京保险产业协会商业保险调处联合会申请办理调处。

  【调处結果】

  保险公司经查寻发觉,2013年八月企业向王女士投寄了《续期保费缴纳提醒函》;在容时容差期内也曾一度向王女士出示的手机上推送续期交费提醒短消息;2013年10月还向其邮递了《保险合同失效通知书》。可是,因为王女士搬新家后拆换了通讯地址和手机号,且仍未宣布通告保险公司,因而保险公司的通告王女士均未接到。

  王女士更更换手机号曾口头上告知了委托人,但委托人沒有提醒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变动,并且自身也因私事无法准时提醒王女士交纳保费。由于王女士保存保险单的意向十分明显,保险公司再度审批了王女士的身体状况汇报。可是审批结果显示,保险公司的确没法再次保险投保。历经不断沟通交流,王女士最后愿意商议消除保险合同。

  【案子分析】

  调处联合会:在保险合同无效期内产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担负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申请办理复效时,应再度就受益人的身体状况开展属实告之,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的风险性水准开展恰当分辨,决策是不是修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

  若被保险人详细地址、电話变动应当立即通告保险公司,便于准时收到保险公司推送的通知单和短消息,防止导致自身的权益损害。

  尽管法律法规未要求保险公司有开展服务项目提醒的责任,但从顾客视角考虑,保险公司和委托人应当提升责任意识,采用更为合理的提醒服务方案,立即提醒顾客续期交费和保险单情况。以便企业的发展趋势,也以便维护保养顾客的权益,防止造成有关的分歧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应提升委托人责任意识的文化教育和学习培训,搞好保险单服务项目工作中。

  注:之上实例由北京保险产业协会出示

  京华时报新闻记者 牛颖惠 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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