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二零零二年7月5日,小马新员工入职某医药公司。二零零三年6月,小马得到 企业宿舍的租房子住所有权。该公司《员工宿舍区管理规定》,该要求第四条:搬入工作人员仅限职工两者之间户籍同册亲属或供奉家属,第六条:一切职工没经公司批准,不可私自房子出租。
后彼此(招标方某医药公司,承包方小马)签署《劳动合同书》,承诺有比较严重违背工作纪律和招标方管理制度个人行为的,招标方能够 解除合同规定,不付款承包方一切赔偿
17年初,公司入户调查时发觉,小马将现住宿舍交给别人定居,因此公司规定小马取缔宿舍。之后,小马再度申请办理职工宿舍,公司未作准许。在了解宿舍申请办理没获准许后,小马以清除物件为由骗领管理人员为其开关门,强制拆卸、拆换宿舍防盗锁,并不断侵吞宿舍。公司因此与小马数次沟通交流,但其不予退还。
17年九月份,公司向小马出示了免职通知单,两者之间解除劳务关系。小马遂诉至人民法院,规定公司付款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赔偿金、新项目奖励金。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觉得,就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客观事实根据难题。最先,小马认为其交回锁匙的个人行为不意味着愿意腾退宿舍,系因某医药公司存有蒙骗个人行为,愿意上交钥匙后再再次申批,但其未出示充足直接证据给予证实,我院对于此事未予采纳。小马做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在《宿舍区房屋腾退登记表》签名并将宿舍锁匙交回的个人行为具备确立的愿意将宿舍腾退的法律行为。
次之,小马在接到期限取缔的通告及再度申请办理住宅被拒绝后,拒不腾退房子并更换门锁的个人行为,显著欠缺根据。某医药公司统一更换门锁系维护其本身资产的有效个人行为,小马以搬出剩下物件为由联络有关责任人开启宿舍,而在该公司为其开启宿舍后,其未开展取缔,只是采用更换门锁的方法,在再度申请办理宿舍沒有获得准许的状况下,再次占有公司宿舍。
最终,在小马更换门锁后,某医药公司出函小马规定腾退宿舍,充足给与小马解决困难的空间和时间,在小马均置之不理的状况下,某医药公司以小马存有“没经公司容许,私自入侵公司宿舍,拆卸公司宿舍防盗锁私制锁匙,使公司宿舍摆脱公司操纵用以非受权应用主要用途,私自占有公司资产”及其数次沟通交流、下达通知后,依然侵吞公司资产不愿退还的个人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书。综上所述,小马确存有某医药公司认为的所述个人行为,某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具备客观事实根据。
就解除劳动合同书的规章制度根据难题。第一,小马做为一个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成人,理应了解宿舍是公司全部的资产,公司对宿舍具备管理方法权利,具备对宿舍使用人的决策权。小马拆换宿舍锁匙、拒不腾退宿舍等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要求。
第二,小马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彼此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承诺。
第三、小马的个人行为归属于《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中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小马虽认为《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的制订程序流程不科学、不合理合法,系在其拆换宿舍防盗锁以后制订的,不可以做为解除劳动合同书的规章制度根据。但本院认为,在制订《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以后,某医药公司再度向小马出示腾退宿舍通告,小马仍回绝腾退,最后某医药公司才向小马传出解除合同书通知单。我院对小马的该上诉理由未予听取意见。
某医药公司经公会愿意向小马传出《严重违纪解除通知书》,解除个人行为具备客观事实根据和规章制度根据,程序流程合理合法,某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的个人行为并无不当。小马规定付款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书赔偿费的上诉请求,我院未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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