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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互签劳动合同,是否构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件介绍

今年一月,蒋某到某度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主厨工作中。今年十二月,蒋某辞职,并且以该企业未两者之间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明确提出诉讼申请办理,规定企业付款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薪水。

仲裁委开庭审理查清,蒋某确系今年一月至今年十二月在该企业工作中。蒋某新员工入职第二天,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主管王某通告蒋某及两者之间另外新员工入职的同乡陈某一起到公司办公室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签合同时,蒋某与陈某各自在分别的劳动合同主页填好了身份证号、户籍地址、通信地址內容,随后趁该企业工作员不留意,各自在另一方的劳动合同中相互之间签名并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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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聚焦点:

员工互签劳动合同,是不是组成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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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处理:

经协商不了,仲裁委驳回申诉蒋某诉讼要求。

案件剖析

《劳动合同法》要求,创建劳务关系,理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理应遵照合理合法、公正、公平同意、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该法另外要求,下述劳动合同失效或是一部分失效:以诈骗、威逼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订立或是变动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免去自身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员工支配权的;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要求的。

此案中,蒋某新员工入职后,该企业即通告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签名处,蒋某与另一名员工陈某相互之间在另一方劳动合同中签名捺印,该个人行为应视作彼此相互之间受权另一方冒签劳动合同,该冒签个人行为不会有造成 劳动合同失效或一部分失效的要素,劳动合同宣布订立且合理合法合理。现蒋某又以劳动合同上的签名非自己签名为由,规定付款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薪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因而,对蒋某的要求,不可适用。

来源于: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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