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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购房合同“诚意金”不受法律保护

  选购房子向店家交纳“诚意金”,却沒有按期等来业务员的签订通告。审判长提示,“诚意金”并不是订金,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维护,买房者在签订时要分外留意。

  上年就在前几天,薛先生赶到成都市一处在售新楼盘的楼盘销售中心,选中了一套总建筑面积90.38平米的二居室。应业务员规定预缴了一万元后,薛先生便拿着房产公司出示的收款收据回家了等候下一步的签订。但時间一天天以往,薛先生却沒有等来业务员通告其签订的电話。

  接着,薛先生再度前去楼盘销售中心规定与开发商签署宣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回绝两者之间签署售房合同,并且他早期选中的房屋已售卖给了别人。一怒之下,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成都市法院历经案件审理查清,薛先生的确向开发商缴纳了一万元,但开发商给薛先生出示的收条上注明该笔账款的特性系“诚意金”,并非订金。“诚意金”仅仅一种商业服务营销手段,不具备法律法规上的订金法律效力。另外,薛先生都没有与开发商签署《定金合同》或是《预购合同》,因而没法评定薛先生与开发商中间达到了一致的买房意愿,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了薛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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