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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需要盖骑缝章?

答: 为规避风险,最好是加盖骑缝章。《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要求,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字上签名或是盖公章起效,但沒有对怎样盖公章作出详尽要求,别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上务必加盖骑缝章。因而,沒有骑缝章,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但近些年出現了许多 劳动者为索取未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值,而采用各种各样方式来否定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的实例。实践活动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书页码多,但一般仅有劳动合同书的主页及最后一页有签字或盖公章,沒有每张都签字或盖公章。因而双方都能够 对劳动合同书某页或某两页开展拆换,进而变动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內容。假如加盖骑缝章,合同书总体进行能够 将骑缝章转变成原章,就可以避免另一方拆换合同书內容、避免另一方否定合同书內容,进而防止导致多余的不便、异议和损害。因而用人单位最好是加盖骑缝章,以规避风险。盖骑缝章时,章要尽可能匀称盖压在好几页可折叠纸的中缝起来,骑住全部缝,盖完骑缝章后合同书的每一页均应当有印子,而且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最好是另外有字,公司章应详细、合一,而不仅是个小圆圈(仅是小圆圈非常容易造假),不可存有漏页的状况。合同书进行理应能将骑缝章转变成原章。那样骑缝章才较为标准,才可以充分发挥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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