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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雪珍、郭华暖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卓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泊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6125号

广州卓凡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泊林商业服务运营管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邓雪珍、郭华暖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华南地区分行及原审被上诉人广州卓凡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泊林商业服务运营管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大家失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6125号之一民事诉讼裁定书。裁定以下:准予上诉人郭华暖撤销上告。一审判决始行裁定书送到生效日产生法律认可。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递减扣除788元,由上诉人邓雪珍、郭华暖相互压力。本裁定为三审裁定。始行公示传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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