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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提醒: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还能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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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难题

#迅雷前CEO职务侵占关键点#

被告刘某某某与所属公司签署的用工合同于 2007 年 7 月期满,而其刑事犯罪产生在合同到期以后,此项客观事实是不是危害评定刘某某某系所属公司的工作员,即刘某某某是不是合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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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案子状况

2006 年 4 月被告刘某某某进到无锡市艾米高新科技比较有限公司(下称艾米公司)工作中,二零零六年 9 月被任职为金生产加工车间代理商负责人。2007 年 7 月艾米公司与刘某某某签署的用工合同期满,因那时候公司中止生产制造,故未与刘某某某继签用工合同。

被告刘某某某所工作中的金生产加工车间大门及车间内的库房大门均锁有俩把执手锁,仅有俩把执手锁另外开启,才可以打开大门。刘某某某和车工组长刘世文各自存放每扇门边在其中一把执手锁的锁匙。二零零七年 7 月艾米公司与刘某某某签署的用工合同期满后,艾米公司未取回刘某某某存放的金生产加工车间及库房大门上的俩把锁匙。

2007 年 9 月下旬,进到库房,依次 5 次窃得 150E 型电暖器浴器內胆总程 8 只、120E型电暖器浴器內胆总程 5 只、饮用水连接头 460 只等,脏物使用价值总共rmb 56209.2 元,刘某某某销脏得款rmb 3190 元。

常熟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觉得,被告刘某某某运用其出任车间负责人,存放车间库房财产的职位便捷,将本企业财产不法据为己有,金额较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职务侵占罪。

03

裁判员原因

尽管刘某某某的刑事犯罪产生在用工合同到期还款日以后,但那时候刘某某某仍在具体履行管理方法岗位职责,对车间库房财产具备管理方法权力,合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特点。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公司或是别的企业中不具备我国工作员真实身份的工作员。刑诉法重视的是本质合理化,评定一个人是不是为企业工作员,实际性的根据是其是不是在企业中具备一定工作岗位职责或是担负一定业务流程主题活动,对于是不是与劳动力企业签署了用工合同,及其是不是在用工合同期限内仅仅归属于核查分辨其行为主体真实身份的方式调查內容。

换句话说,定义职务侵占罪行为主体理应关心的是执行侵吞个人行为的侵权人的“职位”或“岗位职责”,侵权人具体肩负一定的“职位”或“岗位职责”,并运用其岗位职责便捷非法侵占本企业财产的,就归属于职务侵占个人行为。

此案中,针对被告刘某某某的行为主体真实身份难题,在案件审理中存有二种建议:一种建议觉得,刘某某某的刑事犯罪产生在与艾米公司签署的用工合同期满后,彼此未续签合同,这时刘某某某已并不是艾米公司的工作员,加上艾米公司那时候处在停产情况,刘某某某也无“职位”可履行,因而,刘某某某不符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要素;

另一种建议觉得,尽管刘某某某的刑事犯罪产生在用工合同到期还款日以后,但那时候艾米公司仍未取回刘某某某存放的车间及库房大门的锁匙,刘某某某依然具体履行原来岗位职责,其对该车间库房内的财产仍具备管理方法权力,合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特点。

大家觉得,被告刘某某某与别人相互承担存放车间和库房大门的锁匙,且其系金生产加工车间的代理商负责人,显而易见对库房财产承担存放岗位职责。

尽管刘某某某与艾米公司签署的用工合同已于 2007 年 7 月期满,但艾米公司责任人及刘某某某均确认,艾米公司准备在恢复生产后与刘某某某续签合同,且艾米公司也未取回刘宏存放的锁匙,刘某某某对库房财产存放的岗位职责仍未因而而终断,刘某某某具体仍在再次执行公司授予的存放库房财产的岗位职责,彼此客观事实劳务关系仍然存有。

因而,沒有继签用工合同,并不危害刘某某某是艾米公司职工客观事实的创立,刘某某某依然合乎职务侵占罪行为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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