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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成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翊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异299号

    广州翊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坚徐:

    本院在实行申请执行人韩成光与被执行人广州翊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执5909号】全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成光以林坚徐做为被执行人广州翊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仍未全额注资为由,向本院申请办理将林坚徐增加为被执行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本院没法以别的方法向大家送到此案裁判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判决內容为:一、增加林坚徐为(2019)粤01执5909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在本判决起效生效日十日内,林坚徐应在72万余元范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翊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对(2019)粤01执5909号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如不服气本判决,能够始行裁定书送到生效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到执行异议之诉。自传出本公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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