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关键点】
违法分包合同书发包人受权承包人承担案涉建筑项目,且应用工程项目章签署租赁合同,出租人真诚,组成表见代理,违法分包合同书发包人应担负案涉租赁合同义务。
【裁判分析】
在我国建筑行业推行准入制且准入条件门坎较高,承包人务必有相对资质证书才可以承揽有关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将工程承包中的一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对资质证书标准的工程分包企业;可是,除总承包协议中承诺的工程分包外,务必经施工单位认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建筑主体工程的工程施工务必由总施工单位自主进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沒有工程建筑工程资质的普通合伙人不可以做为单独的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主体,建筑企业也不可以将其所承揽的工程建筑行为主体一部分对外开放违法分包。
在此案中,案涉企业(违法分包合同书发包人)将工程项目违反规定违法分包给沒有工程资质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了承包协议,但该协议书中具备很多工程施工管理层面的主要内容,应评定该承包协议归属于內部管理性协议书,因而,工程建筑建筑施工行为主体仍为案涉企业。
无工程资质的普通合伙人虽没经案涉企业受权实际承担新项目工程施工,但案涉企业扣除无工程资质的普通合伙人一定占比的服务费,且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以默认设置的方式愿意应用其工程项目公司章对外开放开展民事行为能力,客观性上已组成了案涉企业商标授权的现象。出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有原因坚信该当然人的行为意味着企业的个人行为,因而,案涉企业即不法分包合同发包人对涉案人员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担负承担责任没什么异议。
附例
陕西高级法院(2015)陕民三申字第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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