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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董某和卓某是夫妇,情感一直非常好。两个人的家在A城,二零一一年二月董某被企业派去B城工作中一年。二零一一年就在前几天是卓某三十岁的生辰,董某不可以回家为老婆庆贺,便提早几日通电话至A城的一家蛋糕店订制了一个蛋糕。因为卓某对奶油的口感很苛刻,董某非常明确提出要用特定的奶油,蛋糕店也一口同意。就在前几天夜里,董某给卓某打来啦庆贺电話,并问蛋糕是不是爽口。卓某很打动,说生日蛋糕很美,仅仅奶油口感自身并不是很喜欢。董某很出现意外,细问卓某才知道,原先蛋糕店不起作用自身点的奶油。两个人都很气恼,卓某第二天就要找蛋糕店基础理论,规定毁约赔付。但蛋糕店老总就说,生日蛋糕并不是卓某订制的,卓某没支配权认为毁约。

此案中这类被告方承诺向第三人执行负债的合同书归属于涉他合同书。这类涉他合同书,合同书尽管为第三人开设了权益,可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中间并沒有立即合同书关联存有,即然第三人与债务人中间不会有合同书关联,那麼,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执行负债或执行负债不符承诺时,债务人也就不可以向第三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而只有向做为合同书关联被告方的债务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书彼此是蛋糕店和董某,卓某虽是合同书关联的收益人,但其与蛋糕店立即并不会有合同书关联。因而,由卓某来认为让蛋糕店付款毁约赔付不是适度,应当由合同书的一方被告方即董某认为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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