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现代社会信息科技的持续发展趋势和健全,数据信息电文变成合同生效的关键形式之一。因为2020年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独特性,为降低和防止多余的触碰,很多用人单位挑选根据协同办公系统与劳动者签署电子劳动合同,那麼,这类作法是不是合理合法呢?
法妞网民资询:
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是不是合理合法?
李丰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劳动力生效日理应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这即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应措施。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是证实劳务关系续存、执行、变动、停止和消除的关键文本媒介,是标准劳务关系彼此权利与义务的合理根据。
可是因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中的纸版劳动合同存有易遗失、易损坏、成本费高难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导致了非常大困惑。尤其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内,必需的隔离措施造成 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中间没法零距离地执行纸版劳动合同的签署、变动、停止和消除等个人行为。
因而国家人社部颁布文档,容许公司与职工签署另一种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必须留意的是,公司在采用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形式时,理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保证 其详细、精确、不被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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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刑事辩护律师填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 选用电子形式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选用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理应应用合乎电子签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视作书面形式的数据信息电文和靠谱的电子签字。用人单位应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转化成、传送、存储等考虑电子签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保证 其详细、精确、不被伪造。合乎劳动合同法要求和所述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备法律认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依照电子劳动合同的承诺,全方位执行分别的责任。
李丰刑事辩护律师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担保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书面形式就是指协议书、信函和数据信息电文(包含传真、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传输和电子电子邮件)等能够 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形式。
不难看出,在我国现行标准法律法规的书面形式,包括多种多样可有形化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形式,并非只限纸版形式一种。
由于劳动合同法自身仍未对“书面形式”明确提出独特的规定,故仍可用担保法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因而,不论是以发传真形式、电子电子邮件形式、又或者是以电子合同书形式签定的劳动合同,均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要求。
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以电子合同书形式签定的劳动合同,已被人民法院认同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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