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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否适用应诉管辖?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是不是可用应诉管辖?

2020-10-21 09:56:13 |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 创作者:张琳琳

 

  问:

  张华将其负责的坐落于北京北京朝阳区的一处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工程转包给李明,李明依照承诺完工,张华一拖再拖未给李明清算工程进度款。因此李明以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为民事案由将张华诉至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张华接到诉状后,递交了答辩状,出庭应诉。我想问一下密云人民法院是不是能够管辖此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后,被告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理应在递交上诉状期内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对被告方提起的异议,理应核查。异议创立的,判决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建立的,判决驳回申诉。

  被告方未明确提出管辖异议,并出庭论文答辩的,视作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要求的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要求:以下案子,由真奈美要求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房产纠纷案件提到的起诉,由房产所在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海港工作中产生纠纷案件提到的起诉,由海港所在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承继遗产纠纷提及的起诉,由被继承人身亡时居住地或是关键财产所在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要求: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要求的房产纠纷案件就是指因固定资产的支配权确定、切分、相邻关系等造成的物权法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税收优惠政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依照房产纠纷案件明确管辖。

  房产登记的,以房产登记薄记述的所在城市为房产所在城市;房产未备案的,以房产具体所在城市为房产所在城市。

  此案中,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归属于房产纠纷案件,应可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要求,不适合应诉管辖。因涉案人员工程项目具体所在城市为北京北京朝阳区,故此案应由北京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责编: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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