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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被上诉人张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广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8309号

张丽霞: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被上诉人张丽霞房屋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没法以别的方法送到,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309号民事诉讼裁定书。裁定以下:一、撤消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2019)粤0104民初1577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申诉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的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人民法院退回;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三审裁定。自传出本公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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