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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目标管理合同》属于普通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范畴?

基础案件

二零一六年2月3日,吴某新员工入职某酒店公司出任酒店餐厅执行总经理,彼此签署了《2016年某花园酒店执行总经理责任目标管理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承诺推行标准工资 提前完成任务奖励 业绩考核年终奖激励政策,月标准工资50000元/月。

后因酒店服务出現难题,吴某没完成义务总体目标,某酒店公司向老百姓法院提到起诉,规定吴某赔付某酒店公司财产损失200万元并退还已付款的账款58万余元。

裁判员結果

法院觉得,某酒店公司认为此案为一般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与客观事实不符合。

此案中某酒店公司根据该义务目标管理合同书认为有关利益系劳动争议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要求,劳动争议纠纷案在诉至法院以前,理应历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不然老百姓法院未予审理。

故某酒店公司以《2016年某花园酒店执行总经理责任目标管理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为根据提到的起诉,先要历经劳动争议监察委员会解决,其直接向一审法院提到起诉,不符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要求,判决:驳回申诉某酒店公司的提起诉讼。

刑事辩护律师见解

员工与用人公司签署的有关以进行一定销售业绩总体目标为发工资、奖赏或奖励金的根据的文档,包含《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管理合同》等,是彼此根据劳务关系而签署的销售业绩指标值协议书,归属于劳动合同书的构成部分。故彼此因而类协议书造成异议的,归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若用人公司觉得员工没完成销售业绩总体目标并导致其财产损失的,理应根据劳动者仲裁程序来处理。

来源于:玉兰法律事务所

整理出来:易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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