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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无依据调岗降薪 单位是否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日照新闻·雷电新闻1十11月10日讯 十一月10日,济南市高新科技产业链经济开发区老百姓法院(通称“济南高新区法院”)举办记者招待会,通告了近些年高新园区法院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关于劳动仲裁“十大经典案例”。

实例一:某生物公司转岗降薪案

基础案件

吕某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到某生物公司工作中,该企业于2018年开展人事变动,在未与吕某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转岗降薪,且托欠吕某薪水。吕某在2018年4月17日向企业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告企业消除劳务关系并规定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等,但企业一直未作支付。

裁判员結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案件审理觉得,吕某自一九九七年三月新员工入职某生物公司,彼此即创建劳务关系,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彼此均应依照合同书承诺执行分别权利和义务。因企业无法递交充足直接证据证实其转岗降薪的有效合理合法,故应发放吕某薪水。吕某以企业无根据减少薪水而存有未全额支付薪水的情况,认为支付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金,应予以适用。裁定:某生物公司支付吕某欠发放工资五千余元及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金十八余万元。此案经二审法院案件审理后,裁定给予保持。

典型性实际意义

用人公司与员工均应严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分别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公司应严苛依规依章对员工开展管理方法,如无合情合理根据转岗降薪,员工以用人公司无根据减少薪水而未全额支付薪水为由,规定用人公司支付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金,合乎法律法规,应予以适用。

雷电电视记者 杜玉洁 济南市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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