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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项目承包人开展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发包人付款价款的合同书。施工合同的被告方是施工单位(发包人或称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或称承包单位)。彼此是公平的非法人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关键合同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合同书标底的独特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底是工程建筑商品、而工程建筑商品和别的商品对比具备变动性、型体巨大、生产制造的流通性、散件性、生产制造时间长等特性。

合同书的內容复杂

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底的独特性,合同书涉及到的层面多,牵涉到多种多样行为主体及其她们中间的法律法规、经济关系,这种层面和关联都规定施工合同內容尽可能详尽。

履行合同限期长

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期一般较长,再再加上必需的施工准备時间和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质保期的時间。决策了施工合同的执行限期具备长久性。

合同书监管严苛

我国对施工合同执行十分严苛的监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变动、停止整个过程中,除开规定合同书被告方对合同书开展严苛的管理方法外,合同书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基本建设行政经理行政机关、金融企业等必须对施工合同开展严苛的监管。

裁判员标准

操作实务关键点一:

各发包单位不可以其內部中间的授权委托与被授权委托关联认为抵抗对承包单位的计付责任。

案 件

甘肃大地循环系统发展趋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甘肃天瑞能源制供比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申6519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內部授权委托关联;计付责任

来 源:我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法院觉得:

甘肃大地循环系统发展趋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甘肃坤辉汽化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辉公司)、甘肃天瑞能源制供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虽系不一样法定代表人,且各自与滕州市施工建筑集团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市公司)签署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案涉合同书系大地公司对坤辉公司、天瑞公司的工程项目开展分包,且在案涉合同书具体执行中,大地公司也履行和执行了坤辉公司、天瑞公司应履行的支配权和执行的责任,大地公司、坤辉公司、天瑞公司相互执行了向滕州市公司计付案涉工程项目价款的责任,其有关內部系授权委托与被授权委托关联的认为不可以抵抗对滕州市公司的计付责任。原审裁定融合案涉合同书承诺的工程进度款额度,坤辉公司、天瑞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公司股东均为大地公司,注资占比均为100%的客观事实,诉请大地公司、坤辉公司、天瑞公司相互担负支付义务,并无不当。

操作实务关键点二:

因承包单位的工程施工个人行为,建筑装饰材料和人力资本早已有机化学为在建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为所进行的工程项目。

案 件

甘肃瑞富青山绿水购置产业比较有限公司(原甘肃庆华购置产业比较有限公司)、华宸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终1572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工程施工个人行为;优先受偿权

来 源:我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法院觉得:

依照甘肃瑞富青山绿水购置产业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富公司)与甘肃华泽房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签署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承诺,案涉建筑项目由瑞富公司出示土地资源,由华泽公司担负新项目开发设计的所有风险性,不管新项目是不是赢利,华泽公司均向瑞富公司付款固收,新项目开发设计、基本建设、市场销售以瑞富公司为名开展,华泽公司所有结清瑞富公司固收、担负新项目对外开放所有债务后,新项目总体出让至华泽公司户下,由华泽公司单独开发设计基本建设。而具体执行协议书中,由华泽公司做为发包人与甘肃瑞富青山绿水购置产业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消除无法再次执行,现案涉工程项目在瑞富公司户下。华宸公司已向瑞富公司转交了施工工程,因华宸公司的工程施工个人行为,建筑装饰材料和人力资本早已有机化学为在建项目,早已和在建项目不能分离出来,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为华宸公司工程施工所进行的工程项目。华宸公司做为案涉工程项目的项目承包人有权利依规认为对案涉工程项目的优先受偿权,我院给予适用。

操作实务关键点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承诺工程项目的实际的动工和工程施工栋数的,不危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创立。

案 件

江苏省南通市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申3321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合同成立;本质要素

来 源:我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法院觉得:

案涉《工程施工协议》早已包括了工程项目价款、承揽范畴、工程项目限期、合同违约责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键合同文本,彼此权利与义务关联承诺清楚、确立,由此能够评定彼此早已创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联。对于工程项目的实际的动工和工程施工楼号,并不是危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创立的实际性內容。故,江苏省南通市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有关《工程施工协议》缺乏履行合同标准,仅为意向协议书的认为,于法无据。南通三建与河北省锐拓房产开发集团公司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拓公司)在案涉工程招标以前商议签署具备本质內容的《工程施工协议》,并对早期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施工,之后南通三建招标并签署相对合同书给予办理备案,彼此组成串通投标。一、二审人民法院客观事实评定及适用法律均莫不当。

操作实务关键点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案涉工程项目一部分房子在被查封前早已售卖的,项目承包人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 件

上海建工(集团公司)总公司、山西省多力多房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终1533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房子被查封;房屋出售信息;优先受偿权

来 源:我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法院觉得:

山西省多力多房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力多公司)上告称因为案涉工程项目一部分房子在被查封前早已售卖,为优先选择维护购房者的权益,故上海建工(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对案涉工程项目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是,法律法规沒有要求,这类状况下项目承包人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且,即便 上海建工对案涉工程项目履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危害了别的购房者的权益,也理应由购房者履行相对的起诉支配权。多力多公司以此为由认为上海建工对案涉工程项目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我院未予适用。

操作实务关键点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但项目承包人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经工程验收达标的,彼此被告方有权利同意开展清算。

案 件

杭州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阜阳巨川房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终523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无效合同;同意清算

来 源:我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法院觉得:

尽管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但案涉《工程结算书》上盖上了杭州市施工阜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市施工公司)图章,阜阳巨川房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川公司)受权的案涉建筑项目责任人韦某林在该《工程结算书》上给予签名确定,韦某林签名确定的个人行为对巨川公司产生法律认可。巨川公司递交的直接证据不能打倒《工程结算书》。综合性软装直接证据看来,一审判决将《工程结算书》做为评定案涉工程项目价款的根据并无不当。除此之外,杭州市施工公司在二审答辩状和二审开庭审理中都表明,其经与阜阳市宏成混疑土比较有限公司查账,确定该公司与巨川公司中间签署的协议书记述,巨川公司愿意以商品砼抵购房款八百万元,秉着求真务实的标准,对巨川公司认为的以八百万元购房的钱抵冲原材料款的上诉请求给予认同。

总结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部门操作实务中慢慢产生了众多可供参考的裁判员标准。例如,当发包人中间有互相持仓关联时,各发包单位不可以其內部中间的授权委托与被授权委托关联认为抵抗对承包单位的计付责任。

当《工程施工协议》早已包括了工程项目价款、承揽范畴、工程项目限期、合同违约责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键合同文本,彼此权利与义务关联承诺清楚、确立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承诺工程项目的实际的动工和工程施工栋数的,不危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创立。除此之外,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但项目承包人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经工程验收达标的,彼此被告方有权利同意开展清算。

有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节录)

第二条 被告方以发包人未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整体规划审核办理手续为由,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但发包人在提起诉讼前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整体规划审核办理手续的以外。

发包人可以申请办理审核办理手续而未办,并以未办审核办理手续为由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的,人民检察院未予适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一方被告方要求另一方损失赔偿的,理应就另一方过失、损害尺寸、过失与损害中间的逻辑关系担负证明责任。

损害尺寸没法明确,一方被告方要求参考合同书承诺的产品质量标准、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项目价款付款時间等內容明确损害尺寸的,人民检察院能够融合彼此过失水平、过失与损害中间的逻辑关系等要素做出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选择受偿的范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有关建设工程价款范畴的要求明确。

项目承包人就贷款逾期付款建设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合同违约金、危害赔偿费等认为优先选择受偿的,人民检察院未予适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期为六个月,自发包人理应计付建设工程价款生效日算。

来源于:判例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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