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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合同已签订是否还可以修改违约责任?

难题

《中国政府采购报》杂志社此前接到那样一则了解: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早已签署,是不是还能够改动违约责任?

回应

在访谈全过程之中,绝大多数权威专家表明不能改动违约责任,觉得违约责任属实质性內容,对其改动有畏政府采购公信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确立,招标人理应自中标通知单传出生效日30日内,依照标书和中标人投标书的要求,与中标人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所签署的合同书不可对标书明确的事宜和中标人投标书作实质性改动。那麼,违约责任是不是归属于实质性条文呢?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确立,政府部门采购合同可用担保法。新闻记者便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书一部分,在其中第四百八十八条要求,服务承诺的內容理应与质权的內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质权的內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质权。相关合同书标底、总数、品质、合同款或是酬劳、执行限期、执行地址和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异议方式等的变更,是对质权內容的实质性变更。

对于此事,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职称杨海静觉得,违约责任归属于实质性条文,理论上不能对其开展改动。

政府采购权威专家马小云也表明,假如变更的內容组成《民法典》要求的“风流韵事变更”状况,如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造成 合同文本没法全方位执行等,是能够对其变更的。但别的的私改会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标准。违约责任条文属合同书关键条文之一,如变更则系实质性变更。

拥有同样见解的也有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副处长王周欢,他觉得,《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是要求依照购置文档明确的事宜签署政府部门采购合同,合同书是组成购置文档的构成部分,签署的合同书是购置文档出示的合同书,而违约责任是合同书的必需条文,依据现行标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同签订后无法变更合同书关键条文。

新闻记者发觉,《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要求,被告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合同书。那麼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是不是能够根据商议改动实质性內容?对于此事,中贸国际性工程项目招标(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成凯表述,一般民事诉讼合同书实质性內容和非实质性內容都能够根据商议变更,可是《政府采购法》要确保权威性和公信度,是不允许更改实质性內容的。

实际上针对违约责任,绝大多数权威专家觉得一般状况下不容易随便改动。“合同签订后必须改动毁约条文的初心不外乎二点:一是缓解义务方的违约责任;二是加剧义务方的违约责任。”天津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投标部科长王永锋强调,前面一种提升了合同纠纷的风险性,增加了危害我国及集体利益的很有可能,这类情况不可以改动。后面一种有益于催促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推动确保我国及集体利益。但一般来说,双方都认同后面一种的概率并不大。

“不但是实质性內容,政府部门采购合同签署之后,它的变更、中断、停止等全是遭受严苛限定的。”浙江财政厅官网政府采购管控处副处长张旭东对新闻记者说,政府部门采购合同可用《民法典》合同书编,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也要从其要求。因而,对于采购合同的变更,急需解决政府采购法律。17年,浙江财政厅官网制定《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所设一章对合同的效力、变更和消除开展标准,解决了一部分难题,自然不论是法律效力等级還是內容包含,全是还不够的,希望在下一步修定政府采购法以及条例全文全过程中,对该难题给予答复。

法律法规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交易量经销商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传出生效日三十日内,依照购置文档明确的事宜签署政府部门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交易量经销商均具备法律认可。中标、成交通知书传出后,招标人更改中标、交易量結果的,或是中标、交易量经销商舍弃中标、交易量新项目的,理应依规担负法律依据。

我有话说

针对政府部门采购合同的特性,业内一直存在异议。政府部门采购合同到底归属于民事诉讼合同书,還是行政合同,還是接近彼此之间,见解莫衷一是。文中见解大量趋向于第一种定义,因而引入了检察官法的要求。如同浙江财政厅官网政府采购管控处副处长张旭东所阐述的一样,政府部门采购合同可用《民法典》合同书编,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也要从其要求。政府部门采购合同特性的所属,还必须将来法律层面的进一步确立。

来源于:

我国政府采购报 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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