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腴法院小白山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通化市某混凝土公司诉江苏省某公司的交易合同纠纷案。
事儿是那样的:
17年五月,原告通化市某混凝土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某公司签署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彼此在合同书中承诺,由原告向被上诉人修建的新项目供货混泥土,合同签订后,原告刚开始依约向被上诉人的工程施工施工工地供应。直到供应完毕,共造成了混泥土款一千余万元。截止到现阶段原告数次追讨后,依然欠付近四百多万元沒有付款,给原告导致了极大的财产损失。
小白山人民法庭审理后,马上对俩家企业和签署的买卖协议开展了调研案件审理,并下手开展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老百姓法院针对很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个人行为或是别的缘故,使裁定无法实行或是导致当事人别的危害的案子,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能够 判决对其资产开展保护、勒令其做出一定个人行为或是严禁其做出一定个人行为;当事人沒有提交申请的,老百姓法院在必需时还可以判决采用保全措施。
为维护保养当事人合法权利,小白山人民法庭立即根据查控对系统被告江苏省某公司开展了法院强制执行,冻洁了其帐户,根据保护资产合并审理中间达到了庭外和解,又立即的消除了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少合并审理彼此财产损失。
(丰腴法院 单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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