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要义】
《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有关土地应用审核、办理证件的要求,归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法规,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要求,在农村土地租用全过程中,单纯性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有关商业用地审核、办理备案的要求,并不必定造成 合同无效。
【基础案件】
04年10月15日,上诉人吕先生与被告何村乡箭洼村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承诺被告何村乡箭洼村将这种情况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上诉人,限期30年,年服务费2500元。二零零六年十一月10日,上诉人与被告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将一部分土地转赠给被告,限期十年,在租期内该土地由被告方自负盈亏。尤其条文承诺:被告经营地经消防安全单位查询,若省权威专家评定组工程验收提出质疑(消防安全间距),被告发挥特长将煤厂往南迁往墙角等內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上诉人缴纳五年占地面积房租7500元,在租赁土地里建氧气站,并申请办理运营办理手续。后因租用花费等难题,彼此发生争执,上诉人以被告擅自更改土地主要用途,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彼此签属协议书为失效协议书,并修复土地原貌。此外,该点土地在租用全过程中沒有申请办理有关土地应用办理手续,都没有举办群众大会根据。
【审理】
河南省嵩县人民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依规签订的合同书,受法律法规维护。原、被告在公平同意基本上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彼此的真正法律行为。在合同书早已具体执行且被告作了很多资金投入的状况下,上诉人又以合同签订全过程违反规定和被告更改土地主要用途为由提起诉讼,规定确定合同无效,一方面显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要求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归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标准,并非效力性强制性标准,违反该标准的并不必定造成 合同无效,上诉人认为确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够,未予适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要求,经我院审理联合会科学研究决策,裁定以下:
驳回申诉上诉人马某某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明确提出上告。
叫法一:造成 合同无效违纪行为,理应是违反效力性相关法律法规,并非违反管理性政策法规。
刘玉阳(大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此案中异议的聚焦点取决于乡村土地租用全过程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商业用地审核、办理备案的要求,这种违纪行为是不是必定造成 合同书的失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威逼的方式签订合同书,危害国家主权;(二)恶意串通,危害我国、团体或是第三人权益;(三)以合理合法方式遮盖不法目地;(四)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五)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要求。而最大人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法律条文第十四条要求;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要求的“强制性要求”,就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要求。
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包含效力性强制性要求和管理性强制性要求。管理性强制性标准就是指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未明文规定违反该类标准将造成 合同无效的标准。该类标准致力于管理方法和惩罚违反要求的个人行为,以严禁其个人行为为目地,但并不否定该个人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要求就是指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明文规定违反此类要求将造成 合同无效的标准,或是虽未明文规定违反以后将造成 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书再次合理将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标准。其以否定其法律法规效力为目地,其功效取决于对违反者多方面封禁,以禁遏其个人行为,该类标准不但致力于惩罚违反之个人行为,并且借以否认其民商法上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方就未获得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或是未依照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基本建设的房子,与承租方签订的租用合同无效”等。
依据激励买卖标准和担保法的法律精神实质,在合同书效力层面,坚持不懈从轻评定合理的心态,最高人民法院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要求而失效的作了限缩型表述,将要强制性要求表述为效力性强制性要求,清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要求。
叫法二:土地应用审核、办理证件的要求,归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可以造成 合同无效。
薛灵(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针对管理性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点评,应遵照下列三个规范: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违反严令禁止要求将造成 合同无效或不创立的,该要求归属于效力标准。第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虽沒有明文规定违反严令禁止要求将造成 合同无效或不创立的,但违反该要求之后若使合同书再次合理将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也理应觉得该标准归属于效力标准。第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虽沒有明文规定违反严令禁止要求将造成 合同无效或不创立,违反该要求之后若使合同书再次合理并不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而仅仅危害被告方的权益,在这里状况时该标准也不应归属于效力标准,只是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要求: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由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资格证书,确定使用权。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依规用以城镇户籍基本建设的,由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资格证书,确定土地所有权。第四十四条要求:基本建设占有土地,涉及到农业用地变为土地的,理应申请办理农业用地改用审核办理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土地承揽承包权采用分包、租赁、交换、出让或是别的方法运转,被告方彼此理应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采用出让方法运转的,理应经发包单位愿意;采用分包、租赁、交换或是别的方法运转的,理应报发包单位办理备案。所述2个法律规定中各自要求了商业用地审核和办理备案,但均无立即要求违反商业用地审核和办理备案是造成 合同无效。次之,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合同无效要求中仅例举了承包协议中违反承包单位意向或是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不可取回、调节承包田等强制性要求的承诺失效,及逼迫承包单位开展土地承揽承包权运转的,该运转失效;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要求:私自将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转让、出让或是租赁用以城镇户籍基本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勒令时限纠正,收走非法所得,处以处罚,不按照此方法要求申请办理土地工商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勒令其时限申请办理。根据该义务条文看来,没有办法商业用地审核和办理备案的应给与行政许可和时限纠正,并明确沒有要求的合同无效。第三土地应用中的审核和办理备案是我国提升土地管理方法的一项规章制度,是节省商业用地和维护农用地的一项对策,依规签署土地运转合同书,虽然沒有申请办理审核和办理备案,也并不可以评定危害我国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因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业用地审核和办理备案的要求归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标准,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标准。
此案中,上诉人认为被告应用租赁土地,各自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四十四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等要求中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理应归属于合同无效,显而易见原因不够,依规应予以驳回申诉。
(创作者企业:河南郑州高新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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