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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解除合同后还上班 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日照新闻·雷电新闻1十11月10日讯 今日,济南市高新科技产业链经济开发区老百姓法院(通称“济南高新区法院”)举办记者招待会,通告了近些年济南高新区法院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关于劳动仲裁“十大经典案例”。

实例三:某电务企业与孙某确定劳务关系案

基础案件

二零一零年10月,孙某新员工入职某甲公司,二零一五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向孙某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甲公司为孙某交纳了二零一零年10月至2018年十二月的社保。二零一五年12月31日,孙某与某乙企业签署限期为二零一六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4日,某乙企业向孙某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孙某付款经济补偿金。今年1月2日,某甲公司下达《关于终止孙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孙某在某甲公司工作中期内,受某甲公司分配。

裁判员結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案件审理觉得,二零一六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内,孙某仍在某甲公司具体工作中,具备持续性,并不会有终断。某甲公司否定孙某系某乙企业外派至其单位的职工,而认为系使用关联,但未提交合理直接证据确认,该期内孙某薪水由某甲公司派发、社保由某甲公司交纳、考勤管理及工作计划等受某甲公司的管理方法。故应评定该期内孙某仍与某甲公司存有劳务关系。裁定:某甲公司与孙某再次执行劳动合同。

典型性实际意义

使用就是指将本单位聘请的职工临时性或短期内地分派至使用单位出示劳动者,并非将本来在本单位工作中的职工,以根据与别的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再借回本单位。员工在本单位的上班时间持续,不会有终断,工作职责、地址均未转变,且仍由原单位发工资、交纳社保。对这类劳动力情况,应评定员工仍与原单位存有劳务关系。

雷电电视记者 杜玉洁 济南市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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