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市12月1号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4号、67号)显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邮人寿商业保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子公司(下称“中邮保险江苏子公司”)给予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一案开展了调研、案件审理,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核查:
今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期内,中邮保险江苏子公司税前列支促销品花费用以购置旅行箱、智能茶壶物件赠给企业保险客户,用以续签客户关系维护,涉及到额度总共55.01万余元。
所述给予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邮保险江苏子公司处21万余元处罚。
除此之外,中邮保险江苏子公司经理周丽承担该子公司全方位工作中,在有关计划方案签报及会计报销制度上开展了签批,对所述违纪行为负管理方法义务,是对违纪行为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
所述给予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周丽给予警示,处以8万元处罚。
经新华网新闻记者查看,中邮保险是由中国邮政快递企业集团与各省市(区、市)邮政公司相互注资开设的国有制国有独资寿险公司。总公司坐落于北京市,二零零九年8月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许创立,二零零九年8月18日在我国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备案,二零零九年的9月9日宣布挂牌上市开张。该企业控股股东为我国邮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仓占比为5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车险公司以及工作员在保险营销主题活动中不可有下述个人行为:(一)蒙骗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二)对投保人瞒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关键状况;(三)阻拦投保人执行此方法要求的属实告之责任,或是诱发其不执行此方法要求的属实告之责任;(四)给予或是服务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保险费用采购回扣或是其他利益;(五)拒不依规执行保险合同承诺的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责任;(六)有意虚构不曾产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保险合同或是有意夸大其词早已产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害水平开展虚报索赔,骗领保障金或是谋取别的不正当性权益;(七)侵吞、截流、侵吞保险费用;(八)授权委托未获得合理合法资质的组织从业保险营销员主题活动;(九)运用进行保险营销为别的组织或是本人谋取不正当性权益;(十)运用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或是商业保险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以编造保险中介业务流程或是虚构退保险等方法骗取花费等非法活动;(十一)以编造、散播虚报客观事实等方法危害竞争者的商业服务信誉度,或是以别的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搅乱商业保险市场监管;(十二)泄漏在业务流程主题活动中悉知的投保人、受益人的商业机密;(十三)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商业保险监管组织要求的别的个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车险公司有此方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要求个人行为之一的,由商业保险监管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处五万元之上三十万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限定其经营范围、勒令终止接纳新业务流程或是注销业务流程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车险公司、商业保险投资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违背此方法要求的,商业保险监管组织除各自按照此方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要求对该企业给予惩罚外,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给予警示,处以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撤消任职要求。
下列为全文:
我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4号
被告方:中邮人寿商业保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子公司
详细地址:南京福州鼓楼广州市路101号广海商务大厦B座7层
负责人:周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区对中邮人寿商业保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子公司(下称中邮人寿江苏子公司)给予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一案开展了调研、案件审理,并依规向被告方告之了做出行政许可的客观事实、原因、根据及其被告方依规具有的支配权。在法律规定阐述申诉书期限内,被告方未明确提出阐述申诉书建议。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核查:
今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期内,中邮人寿江苏子公司税前列支促销品花费用以购置旅行箱、智能茶壶物件赠给企业保险客户,用以续签客户关系维护,涉及到额度总共55.0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当场查验客观事实确认单、有关说明、客户关系维护用具明细、促销品派发相片及查收回执表等材料、有关费用报销制度及支付凭证、有关工作人员谈话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我区决策做出以下惩罚:
所述给予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邮人寿商业保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子公司处21万余元处罚。
被告方理应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码(缴款通知码将在处罚通知书送到时告之)到国家财政部特定的代理商金融机构开展缴款通知。贷款逾期,将每天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
被告方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气,可在接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六十日内向型中行商业保险监管联合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也可在接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六个月内立即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和起诉期内,所述决策不终止实行。
我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今年11月23日
我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
被告方:周丽
身份证号码:511102196212******
家庭住址:南京建邺区月安街
职位: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区对中邮人寿商业保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子公司(下称中邮人寿江苏子公司)给予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一案开展了调研、案件审理,并依规向被告方告之了做出行政许可的客观事实、原因、根据及其被告方依规具有的支配权。在法律规定阐述申诉书期限内,被告方未明确提出阐述申诉书建议。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核查:
今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期内,中邮人寿江苏子公司税前列支促销品花费用以购置旅行箱、智能茶壶物件赠给企业保险客户,用以续签客户关系维护,涉及到额度总共55.01万余元。
中邮人寿江苏子公司经理周丽承担该子公司全方位工作中,在有关计划方案签报及会计报销制度上开展了签批,对所述违纪行为负管理方法义务,是对违纪行为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
上述事实,有当场查验客观事实确认单、有关说明、客户关系维护用具明细、促销品派发相片及查收回执表等材料、有关费用报销制度及支付凭证、有关工作人员谈话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我区决策做出以下惩罚:
所述给予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丽给予警示,处以8万元处罚。
被告方理应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码(缴款通知码将在处罚通知书送到时告之)到国家财政部特定的代理商金融机构开展缴款通知。贷款逾期,将每天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
被告方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气,可在接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六十日内向型中行商业保险监管联合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也可在接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六个月内立即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和起诉期内,所述决策不终止实行。
我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今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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