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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被行政拘留,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在案子解决中,公司递交了今年6月历经民主化程序流程修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根据后已在公司内贴到发布,发布个人行为历经公正。

规章制度要求,职工违反我国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被惩处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刑拘、强制戒毒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职工持续旷职三天之上(含三天)的,或总计旷职6天之上(含6天)的,都归属于比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个人行为,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给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费。

而孙某觉得,自身被拘留时早已执行了休假办理手续,仍未违法乱纪,公司未予准假是不正确的。并且,公司有关“职工违反我国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被惩处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刑拘、强制戒毒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要求不合理合法不科学,因而公司规章制度失效。公司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反规定。

异议聚焦点

员工因被治安拘留而休假,用人公司未予准假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组成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处理

监察委员会驳回申诉了孙某的要求。

实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要求,员工存有比较严重违反用人公司规章制度个人行为的,用人公司能够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此案中,孙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部门惩处治安拘留13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觉得孙某因违纪行为被惩处治安拘留的行政许可,组成涉嫌严重违纪,故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并无不当之处。

原因以下

第一

此案中孙某对其因打架斗殴被公安部门治安拘留的客观事实并情况属实,仅觉得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中有关职工被拘留,公司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科学,就否认了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的所有法律效力,它是不正确的。

职工在被刑拘期内仅仅嫌疑人,仍未被评定违反规定或判罪,为此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不当之处。但职工被治安拘留的,其违纪行为早已明确,公司评定其归属于比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无不当。就孙某的违纪行为以及被公安部门惩处13日治安拘留的行政许可来讲,确属比较比较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个人行为,公司将孙某评定为比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有效的。

第二

孙某的未出勤率客观事实不可以简易了解为因治安拘留被限定人身自由权而无法执行劳动者责任,即不可以彻底归由于客观因素。孙某存有打架斗殴个人行为的主观性有意,并明知道自身很有可能被公安部门抓捕而造成 没法出勤率,却纵容这一結果产生。

因而,孙某并不是因为正当性理由而没法出勤率,其因违纪行为被限定人身自由权,也并不是能够休假的正当性理由,公司未予准假,并融合规章制度,评定孙某违法乱纪,是正当性的。

依据上述剖析,融合公司规章制度,孙某的个人行为能够评定为比较严重违反用人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来源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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