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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一定有效吗?答案是未必

实践活动中,合同书被告方选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书的,一般承诺合同书自多方签名盖章时创立。可是一些公司存有不仅一个公章,乃至私刻公章以公司为名对外开放签订合同情况亦许多见;亦存有盖章为真,但盖章人没有权利代理的情况;亦或是合同书仅有签名无盖章……该等情况都危害了合同书是不是创立及其签名或盖章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认可是不是及于公司,公司是不是具有支配权及负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中强调,在协议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法规实际意义取决于,盖章的人所为了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做出法律行为。但章有真伪之分,人也是有有权利没有权利之别,不能简易依据加盖公章这一客观事实就评定公章显示信息的公司便是合同书被告方,重要需看盖章的人是否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因素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有权利代理人的,就算其未在合同书上盖章乃至盖的是假章,要是其在协议书上的签名是真正的,或可以证实该假章是其自身加盖或愿意别人加盖的,仍应做为公司个人行为,由公司担负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相反,盖章的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过代理权的,则就算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书依然很有可能会由于没有权利代表或没有权利代理而最后归入失效。

2.《九民纪要》

41.【盖章个人行为的法律认可】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一些公司有心刻制公章两个乃至好几套公章,有的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是代理人乃至私刻公章,签订合同书时故意加盖非办理备案的公章或是假公章,产生纠纷案件后法定代表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情况并不少见。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案件时,理应关键核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是否代表权或是代理权,进而依据代表或是代理的有关标准来明确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

民商事主题活动中的职务行为有别于一般普通合伙人中间的代理个人行为。法律规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法规受权,代表公司从业民事诉讼主题活动的行为主体,其有权利代理或是代表公司总体信念做出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代表人到法律规定受权范畴内代表公司所做的个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一个有职位真实身份的人应用不真正的公司公章假心代表公司信念从业民事诉讼主题活动,该个人行为是不是对公司造成法律效力,不可以只是在于合同书所盖图章是不是为公司认可的真正公章,亦理应融合侵权人所做之个人行为是不是归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畴,即在假心替代公司做出法律行为之时是不是存有可以被善意相对人坚信的支配权外型。即便 未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生效者私自加盖虚报公章的,要是是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是有权利代理人代表公司为之的职务行为,而且其在协议书上的签名为真正的,仍理应看作公司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由公司担负。

根据整理最近最高法院做出的有关会议记录,能够评定最高法院就盖章个人行为法律效力的关键见解是,盖章难题的实质是代表权或是代理权难题,重要需看盖章之人到盖章之时是不是有代表权或是代理权,进而依据代表或代理的有关标准来明确合同的效力,而不可以将关键放到公章的真假难题上。

对于此事了解,一方面,即便 所盖公章为假或没办法证明为真,但侵权人具备管理权限或盖章为其职务行为,则盖章个人行为不危害该个人行为对公章行为主体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即便 公章为真,但侵权人并无管理权限,则盖章个人行为并不是一定对公章行为主体有约束(组成表见代理以外)。因而,做为合同书相另一方理应重视盖章人的真实身份,例如融合盖章人是不是为出任公司独特职位或为公司股东真实身份等支配权外型,如相另一方对于此事造成有效信任,信任盖章人个人行为系公司职务行为,公章显示信息行为主体则应是为合同书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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