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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分公司违法遭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银保监会网站21日发布的厦门市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厦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信息,中华人民中国人寿保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人保寿险”)泉州市子公司存有保险费用扣除阶段内部控制实行关不紧、替代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吴建中、高海岚为有关责任者。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国银监会厦门市监管局对人保寿险泉州市子公司给予警示,处以罚款六万元;对吴建中给予警示,处以罚款三万元;对高海岚给予警示,处以罚款4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吴建中任职资格的批复》(厦保监批准〔2016〕122号)显示信息,二零一六年12月20日审批吴建中人保寿险子公司董事长助理的任职要求。

新华网查看发觉,人保寿险的第一控股股东为我国人保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称“中国人民保险”,601319.SH),持仓占比71.08%。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或是其从业人员违背本要求,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开展惩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沒有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行政强制执行,给予警示,对有违法所得的惩处违法所得1倍之上3倍下列罚款,但最大不可超出三万元,对沒有违法所得的惩处一万元下列罚款;涉刑的,依规转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可由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个人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有关车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组织给予惩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未作要求的,对有关车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组织给予警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之上三倍下列的罚款,但最大不超过三万元,沒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示,处以一万元下列的罚款。

(文章内容来源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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