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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解除能退费么|业主可以要求退还预交的物业费吗?

  

  案件介绍

  某住宅小区因物业公司多头管理,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大会决策消除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书。因为小区业主卢某缴纳了2018年全年度的物业费,现规定被告退还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号日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以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前总经理赵某扣除,且财务章不符合为由,回绝退钱。卢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问:小区业主的诉请可否获得适用?

  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某小区业主联合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协议于2018年6月12日消除,原、被告彼此均认同,我院给予确定。该物业服务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上诉人规定被告退还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号日的物业管理费用,原因正当性,直接证据充足,我院给予适用。赵某系物业公司总经理,其持盖有“某公司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条,扣除物业费的个人行为视作职务行为。物业公司称所述公司章并不是物业公司公司公章,物业公司已于2018年1月26日辞退赵某的职位,既未以书面通知通告该小区业主联合会,也未以小区业主可以了解的方法通告小区业主,故物业公司的抗辩原因不可以创立。

  刑事辩护律师剖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要求:“物业服务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后,小区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公司退回早已应收,但并未出示物业服务期内的物业费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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