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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要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基本建设工程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本质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合同款的依据”。

  【案件】

  原告:牡丹江市形成绮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被告:牡丹江市铁路线物资供应经销商企业

  案由: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8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修建2个仓储物流库。在工程施工期内,又增加了七项工程。所有工程按期完工,彼此签定了工程结算书,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 458 382元。除已计付的1 5050 370元,尚欠998 012元。原告为适用其认为,向法院递交了2008年5月29日签署的工程承包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材料转交书和完工转交书、工程结算书、2008年9月30日签署的工程承包协议、建筑行业统一发票、哈尔滨铁路辅业资本管理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010)182号文档、固资升级改造方案审核明细表、工程建筑工程工程预算书、审核表及哈尔滨铁路局概预算核查所的审核意向书、钢木门委托协议及支付清单等直接证据。

  被告牡丹江市铁路线物资供应经销商企业编造谎言,一、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合,此项工程总合同款应是2 148 300元;二、2008年9月30日的工程承包协议,具体是被告为了更好地向上级领导付款申请在二零一零年与被告签的一份假合同,合同书中的说白了300 000元工程工程造价,具体包括在480 000元后增加的七项工程款中。

  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清,2008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根据招、招投标的方法签署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修建2个仓储物流库,合同书标的额为1 668 300元。施工现场,原告除依照合同书中的承诺修建了2个仓储物流库外,还依照被告的规定完成了后增加的新创建公司办公室等七项配套设施工程,该七项配套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为480 000元。2008年9月29日,原、被告相互将原告修建的仓储物流库合同书中的钢木门制做安裝新项目授权委托给牡丹江市伟烨木门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计划43 922元,后变动为53 922元。2008年12月26日,工程工作经验收达标后,彼此开展了转交。二零零九年3月18日,原、被告彼此签定了工程结算书,明确所述工程的总工程造价为2 148 300元。自此,被告相继交给原告工程款1 456 448元,立即计付牡丹江市伟烨木门有限责任公司钢木门新项目款53 922元,还有工程款647 930元没付。二零一零年十月,原、被告彼此签署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下称三十万元合同书),该合同书內容显示信息为:牡丹江市铁路线物资供应经销商企业新创建仓储物流库增加新项目。合同书署名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二零一一年3月4日,被告以修建仓储物流库全过程中人工费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为名向哈尔滨铁路局概预算所请示成本预算340 414.24元,该所准许额度为300 082元。二零一一年3月26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300 082元的税票,被告将该税票列帐。

  【案件审理】

  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原告有关三十万元的要求欠缺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基本建设工程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本质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合同款的依据”。故此案原、被告根据招、招投标方法签署工程外包的基本建设仓储物流库工程施工合同,应做为工程款清算的根据。原告为了更好地适用其认为,虽向法院提交了三十万元协议书正本、方案审核明细表、工程建筑工程工程预算书、审核表及哈尔滨铁路局概预算核查所的审核意向书等直接证据,但所述直接证据并不可以对该难题的疑问做出有效的表述。原告称:三十万元合同书是原告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因其原材料、人工费用涨价,与被告商议,被告愿意为此合同书的方式,给原告增加的价格上涨款,而其二零零九年3月18日在向被告递交的工程结算书中却显示信息“之上新项目由承包方(此案原告)向招标方(此案被告)审批详尽工程清算,并经招标方用心审批”,合同书工程款工程造价1 668 300元,再加上中后期提升的新项目48万余元,总共2 148 300元。仍未谈及三十万元增加款的难题,二者郑人买履;从三十万元合同书评析,该合同书工程內容为“牡丹江市铁路线物资供应经销商企业新创建仓储物流库增加新项目”,彼此均认同是二零一零年十月签署的,而合同书署名时间却写在清算此前的2008年9月30日,其目地借以表明彼此二零零九年3月18日清算后,对工程款再无别的异议,不会有被告再计付原告三十万元工程增加款的难题;此案涉及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对该工程开展了转交,并于二零零九年3月18日彼此签定了工程结算书,对工程合同款开展了确定。彼此被告方也理应了解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人工费用、原材料、价钱的转变归属于一切正常商业服务风险性,应由项目承包人自担,发包人沒有担负该风险性的责任。二零一零年十月,被告再明确提出签合同给原告增加工程款,显而易见违背常情。对于原告向法院递交的方案审核明细表、工程建筑工程工程预算书、审核表及哈尔滨铁路局概预算核查所的审核意向书等直接证据中显示信息的300 082元为人工费用、原材料价格上涨增加款的难题,法院觉得,牡丹江市铁路线物资供应经销商企业虽属公司法人,但依据铁路线企业运营管理方法的特性,被告开展工程基本建设,务必向其主管机构请批,由主管机构准许后,即可开展招、招投标主题活动,与中标者签合同。因铁路线主管机构严控新创建公司办公室工程,新提升的48万余元工程沒有历经项目立项、审核,是客观现实的客观事实,被告以原材料、人工费用价格上涨的为名欺骗上级领导主管机构而得到 增加工程的成本预算审核,其不当行为应由其企业内部开展解决,但不可以因而而更改该账款的特性。综上所述,原告的此项要求不可以创立,法院未予适用。

  有关贷款利息难题:原、被告签署的工程承包协议承诺的工程合同款支付方式为: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达50%时,付中标价的30%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中标价30%的工程款,剩下的工程款做为质保金,按中国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和彼此承诺,担负工程品质质保义务。彼此承诺的保修期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工程为设计方案文档要求的该工程有效使用年限;外墙防水工程,有防潮规定的洗手间、屋子和外墙面砖的防漏水为五年,即截止期为二零一三年12月26日。供暖与制冷系统软件为2个供暖时间、供冷期,电气设备管道、给污水管道、安装设备和室内装修工程为二年。此案原告提起诉讼时,品质质保期并未期满,我院对其明确提出的规定被告计付工程款及贷款利息的要求,理当驳回申诉,但被告不对于此事明确提出抗辩,愿意计付工程款,法院应予准予,但原告规定被告担负贷款利息的诉请无法律规定,法院未予适用。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被告牡丹江市铁路线物资供应经销商企业于裁定起效后十日内计付原告牡丹江市形成绮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工程款647 930元。

  二、驳回申诉原告牡丹江市形成绮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其他诉请。

  原告不服气一审判决,上告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案件审理驳回申诉了上告,检察院抗诉。

  【分析】

  此案本质是针对工程清算应以哪些做为依据而造成的纠纷案件,原告觉得除彼此签署的公开招标合同书外,彼此对于此事工程又后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的额度也应做为清算根据。而被告觉得,清算应以公开招标合同书做为根据。大家觉得,本案往往引起纠纷,根本原因取决于彼此对后签合同的了解不一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基本建设工程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本质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合同款的依据”。故此案原、被告根据招、招投标方法签署工程外包的基本建设仓储物流库工程施工合同,应做为工程款清算的根据。

  (创作者企业:黑龙江牡丹江市铁路货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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