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网讯(新闻记者 王巍)觉得房客杨先生私自将车位租赁给别人,屋主闻女士提起诉讼规定消除彼此的租房协议,并规定由杨先生付款合同违约金。11月30日,新京报网新闻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申诉了闻女士的认为。
依据法院案件审理查清,北京一住宅小区的屋主闻女士与杨先生于今年五月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杨先生租赁该房屋及附设车位,租用限期5年,每个月房屋房租5800元。出自于对房屋的爱护,闻女士在合同书中再加上“不可私自转租房”的约定,除彼此另有约定外,杨先生需事前征求闻女士书面形式愿意,即可在租期内将房屋一部分或所有转赠给别人,并就所述个人行为向闻女士负责任。
租房子后一个月,闻女士察觉自己的车位被杨先生转赠给了住宅小区别的小区业主,每租金约480元。闻女士觉得自身房屋安全系数遭受威协,遂提起诉讼规定消除房屋租赁协议,并由杨先生依照两月租金规范付合同违约金。
杨先生则觉得,彼此租赁协议中有关不可转租房的约定对于的是房屋,并非车位。彼此有关车位转租房事项仍未有确立的严令禁止约定,他转租房车位仍未毁约。
一审法院觉得,车位与房屋各自开展了不动产权备案,车位和房屋在物权法上独立同分布。车位和房屋在物理学室内空间上互相阻隔,从字面意思和生活小常识视角,都无法将车位了解为房屋构成部分。闻女士虽认为彼此签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车位应用事项,但未出示直接证据。最后,法院驳回申诉闻女士所有需求。
一审判决后闻女士明确提出上告。
北京一中院做出二审裁定,法院案件审理觉得,依据一般实际意义下的了解,房屋租赁协议关联中,房屋在房租中常占比例遥远超过车位所占比例,车位并不是房屋租赁协议中的关键担保物。
法院觉得,房屋和车位做为统一担保物作总体租赁,彼此未对车位应用及转租房做实际约定,那麼车位由谁应用均不容易对闻女士的权益导致实际性危害。闻女士以车位存有转租房情况而规定消除租赁协议,根据不够。最后法院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审校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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