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3来源于:深圳商报 今年 06月13日
孙会玲:
核查,你一直在申请办理获得G11101-1102号土地土地使用权时,存有瞒报重特大客观事实、出示虚报材料或仿冒文档的情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九条要求,我区现决策撤消与你签署的深地合字(2006)5646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本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即视作送达。如一件事局所述行政许可决策不服气,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整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深圳市市人民政府依规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整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坪山管理处
今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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