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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承接且主要内容一致时合同相对性综合认定

  【裁判员要义】

  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可依规采用分包、租赁、出让等方法开展运转,农牧业公司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户签署的承包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理应评定合同书合理。前后左右2个互相承揽且承诺的行为主体內容一致的二份合同书应视作一个总体分辨合同书的相对,未确立承诺违约金条款,且未给守约方导致具体损害,违约方不担负付款合同违约金的义务。

  【案件】

  二零一四年3月26日,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各自与丰都县双路镇双路村1组、2组(下称双路1组、2组)签署《土地流转协议》,将分别家中的承包田运转给双路1组、2组,用以发展趋势农业生态、园艺花卉、开发设计、旅游观光、营销推广、学习培训、服务项目及种植业,运转房租按年扣除。同一天,经丰都县工商局官网审批备案,重庆市双路生态农业发展发展趋势比较有限公司(下称双路公司)在丰都县双路镇双路村4构成立。后双路公司为发展趋势农牧业园艺花卉、开发设计旅游观光,经三方满意,同一年4月21日,双路1组、2组将各农民运转的土地资源合拼为总体与双路公司签署《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将总体一片土地流转给双路公司栽种绿色植物。上述情况二份合同签订后,双路公司立即付款杜某农村筹办经营户等109户土地资源房租至17年三月。17年3月26日后,双路公司未再依约付款房租,且舍弃对租赁土地资源的运营管理。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为扣除房租和取回早已租赁的承包土地承包权,在丰都县检察院的适用下向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裁判员】

  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在该集团公司案子的一审中,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诉请:裁定被告付款17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房租和合同违约金;裁定消除上诉人与被告重庆市双路生态农业发展开发设计比较有限公司和双路1组、2组中间的土地流转合同书关联。人民法院历经案件审理觉得,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与双路1组、2组签署的《土地流转协议》和双路1组、2组和双路公司签署《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系承揽的合同书,合同书具体的房租付款责任行为主体应是双路公司,依规裁定上诉人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与被告双路公司间的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关联于2018年4月13日消除,并适用了上诉人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要求被告双路公司付款上诉人房租的诉请,驳回申诉了上诉人别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彼此均未提到上告,现裁定已起效。

  【分析】

  一、具备农牧业运营工作能力的农牧业生产运营机构能够做为承包土地承包权购买方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资源承包单位依规获得的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能够采用分包、租赁、交换、或是别的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新政策要求的方法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明文规定,承包单位有权利依规独立决策承包土地承包权是不是运转和运转的方法,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运转的购买方能够是承揽农民,还可以是别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容许从业农牧业生产运营的机构和本人,购买方理应具备农牧业运营工作能力。双路公司依规经丰都县工商局官网审批备案,且其营业范围为绿色植物或观赏树木栽种、市场销售(没有林木种子生产制造、运营);园林景观园艺花卉开发设计;农牧业科技发展及营销推广;旅游观光;农副食品的栽种及市场销售(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营的不可运营;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应经审核而没获审核前不可运营)等。土地流转协议书中承诺的用地性质未超过双路公司工商局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的业务范围,承诺合理。另外,在具体运营管理中,双路公司将土地资源用以栽种桂花树、核桃树等农牧业树木,且其栽种的小树较为稀少,未具体危害土地资源,系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设计和可持续性运用,土地资源未出現更改土地用途和更改土地资源农牧业主要用途的情况,其运营管理个人行为合理合法。因而,双路公司具备农牧业运营工作能力,能够做为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的购买方。

  二、双路公司做为二份合同书权利与义务具体承受者被告行为主体适格

  双路公司编造谎言公司并不是适格被告,与上诉人中间并无无合同书关联。纵览全部合同签订的全过程,三方为了更好地便捷总体运转管理方法,《土地流转协议书》经双路公司拟定后交给双路1组、2组修定,根据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将土地流转给双路1组、2组,再由其将各农民的土地资源合拼为一个总体,一次性运转给双路公司,双路公司将土地资源房租立即付款给各农民。即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与双路1组、2组签署《土地流转协议书》,后双路1组、2组将《土地流转协议书》相匹配的土地资源和别的经营户相匹配的土地资源做为总体标底与双路公司签署《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双路公司的法人代表余某在《土地流转协议书》上做为房地产商签名确定。二份协议书中对土地资源的主要用途、房租及运转限期承诺均一致,《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承揽了《土地流转协议书》承诺的具体内容,双路公司全过程参加了二份合同书的签署,其信念在二份合同书中都获得了反映。双路1组、2组到二份合同书中仅具有机构功效,仍未从这当中赢利,二份合同书內容互相对接和互相证实,故应将二份合同书视作总体综合性给予评定,二份合同书的真正法律行为具体产生于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与双路公司中间,双路1组、2组并不是合同书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者,其仅做为支部建设正确引导群众运营生产制造,此案合同书被告方应是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和双路公司。

  农村承包土地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內部的家中发包方式,家中承揽的承包单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农民,故做为家庭主要成员签署的土地出租合同的效力应及于承揽经营户。且在案件审理中已查清,双路公司以前的法人代表余某在《土地流转协议书》上签名时,双路公司尚在筹划环节而未宣布创立,但余某做为双路公司的发起者和双路公司创立后的法人代表,因而在双路公司创立前余某签署的《土地流转协议书》对双路公司具备法律认可。

  三、此案合同书义务评定难题

  我国维护团体农村土地资源承包单位承包权运转盈利归承包单位全部,系案子中,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将合同书承诺的土地流转租赁给双路公司,双路公司应依约付款房租。二零一四年3月26日和4月21日,三方签署的《土地流转协议书》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综合性二份合同书:承诺运转限期为十五年,自二零一四年3月26日至2028年3月30日;运转房租为第一个5年按田550元1亩,土400元1亩,第二个5年增长5%,第三个5年增长10%,房租派发時间为每一年4月28日前。合同书还对一些严禁事宜、土地资源征收补偿等事宜开展了承诺。合同签订后,双路公司已立即付款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房租至17年三月,以后再未付款房租。

  双路公司拒不付款房租已说明其拒不执行合同书关键责任,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依规有权利终止合同。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于2018年4月13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认为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在该日得到表述,双路公司在开庭审理中愿意终止合同,未对终止合同的实际时间做出抗辩,根据法律法规,应是2018年4月13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前,彼此应受合同书承诺管束,因而此案双路公司应付款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从17年4月1号至2018年4月13日的土地流转房租(实际测算方法为:租金+租金土地流转365天×13天),杜某农村承揽经营户等109户要求测算房租至2018年9月30日无客观事实根据,其原因不可以创立。对于合同违约金,因双路公司应担负付款至终止合同时相匹配房租的义务,期内未给经营户导致具体损害,且彼此对合同违约金在哪种状况下压力未做出确立承诺,因而双路公司不可担负付款合同违约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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