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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还有可能面临此类刑事风险?

实践活动中,常常会出現彼此因各种原因未继签用工协议,而劳动力关联依然存有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假如出現职工擅自侵吞企业资产的状况,人民法院又该怎样评定呢?

基础案件:

被告刘某进到格蕾斯企业工作中,任车间代理商负责人。刘某和数控车工组长各自存放车间大门和仓库门边在其中一把执手锁的锁匙,仅有俩把执手锁另外开启,才可以打开大门。

后彼此签署的用丁合同到期,因那时候企业中止生产制造,企业未与刘某继签用工协议也未取回刘某存放的锁匙。

接着,刘某乘企业停工车间没有人、数控车工组长到别的生产厂家工作之机,将车间大门上由数控车工组长存放锁匙的执手锁砸开换掉一把新锁。同月中下旬,刘某用锁匙开启车间大门,再用自身存放的仓库大门锁匙开启仓库门边的一把执手锁,并砸开另一把执手锁,进到仓库,依次5次偷盗公与私财物,使用价值总共rmb56209.两元,销脏得款rmb319零元。

人民法院觉得:

(一)尽管刘某的刑事犯罪产生在用工协议到期还款日以后,但那时候刘某仍在具体履行管理方法岗位职责,对车间仓库财物具备管理方法权力,合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特点。

尽管刘某与格蕾斯企业签署的用工协议已期满,但格蕾斯企业责任人及刘某均确认,格蕾斯企业准备在恢复生产后与刘某续签合同,且格蕾斯企业也未取回刘某存放的锁匙,刘某对仓库财物存放的岗位职责仍未因而而终断,刘某具体仍在再次执行企业授予的存放仓库财物的岗位职责,彼此客观事实劳务关系仍然存有。因而,沒有继签用工协议,并不危害刘某是格蕾斯公司职员客观事实的创立,刘某依然合乎职务侵占罪行为主体的规定。

(二)尽管被告刘某对所侵吞财物无单独自主权,但其独立利用相互自主权盗取本企业财物的理应评定为利用职位便捷。

创立职务侵占罪客观性层面规定务必利用职位上的便捷,即利用自身负责人、管理方法、经手人企业财物的便捷标准,将企业财物不法据为己有。“经手人”就是指侵权人虽不辜负有管理方法、应急处置企业财物的岗位职责,但因工作中必须,企业财物一度由其经手人,侵权人对企业财物具备临时性的具体决策权。

实践活动中,负责人、管理方法、经手人企业财物的一般并不是一人,出自于互相牵制、互相监管的必须,企业财物的分配权、处置权及自主权通常由两个人或两个人之上相互履行。这类状况下,侵权人对企业财物的管理员权限仍及于岗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其自主权能及其因该自主权所造成的便捷亦不因有别的相互管理员而遭受危害,其独立利用其管理方法职位便捷盗取本企业财物的个人行为不危害“利用职位上的便捷”的评定。

此案中,尽管自主权由刘某和刘世文相互履行,但刘某对车间仓库财物的管理方法范畴及于仓库财物所有,并不因有刘世文做为相互管理员而使管理方法岗位职责减少。

人民法院觉得,此案中刘某可以如期完成非法侵占罪企业财物的目地重要,還是利用了其做为车间负责人对仓库财物立即承担存放岗位职责的便捷,也就是说,沒有其职位便捷,其违法犯罪不太可能成功反咬一口。由于此案产生在车间停工期问,因为车间大门紧闭,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出入工业区是被保安限定的,更是因为刘某出任金生产加工车问的代理商负责人,拥有车问锁匙,又承担存放车间仓库财物的岗位职责,才能够在车间停工期问数次开车出入工业区并贴近犯案总体目标执行违法犯罪,这与盗窃罪中的侵权人了解犯案自然环境及工作中非常容易贴近企业财物的便捷标准是有差别的。从而考虑,刘某具备的职位便捷才算是其如期完成违法犯罪反咬一口的本质属性,这一点决策了其与这些一般撬门偷盗个人行为具备不同之处。

人民法院裁判员:

最后,常熟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觉得,被告刘某利用其出任车间负责人,存放车间仓库财物的职位便捷,将本企业财物不法据为己有,金额较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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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选定实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致力于为实践活动出示有使用价值的参照,若有疏忽之处烦请纠正。

实例数据库索引:刘某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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