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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创作者:河南省泰豫恒法律事务所 张瑞文刑事辩护律师

一、案件回望:

周某线上上根据个人数字证书登陆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系统软件,以电子签名的方法线上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申购了一款资管产品,并确定启用了有关的电子合同。后这款资管产品出現损害风险性,周某觉得招商银行以电子签名方法市场销售高危股票基金的个人行为不可得到 司法部门适用,以电子合同沒有复印出去由其自己签名为由,否定电子签名的合同效力,对招商银行提到起诉要求归还储蓄并付款存款利率。

二、《民法典》有关要求: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生效形式及书面形式

第三款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箱等方法可以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并能够随时随地读取查用的数据信息电文,视作书面形式。

三、刑事辩护律师讲解:

目前,网络技术早已渗入大家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顾客能够不会受到時间、室内空间的限定十分方便快捷的进行买卖主题活动。早在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要求“被告方签订合同书,有书面形式、口头上形式和别的形式。”第十一条要求:“书面形式就是指协议书、信函和数据信息电文(包含传真、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箱)等能够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要求“民事诉讼主题活动中的合同书或是其他文件、报关单证等公文,被告方能够承诺应用或是不应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被告方承诺应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的公文,不可仅由于其选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认可。”对以数据信息电文形式签订合同书给予了毫无疑问。自二零二一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另外废除,可是检察官法再次毫无疑问了电子器件合同的效力,这也预兆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进到电子化时期。

有关此案,电子合同与在纸版合同书上手写签名具备同样的法律认可。周某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签定电子签名承诺书,并以电子签名的方法线上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申购资管产品,说明周某在签订合同书时明知道签署方法为电子签名,过后又否定电子签名合同效力的个人行为终难获得法律法规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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