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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具备条件,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月22日,国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互下发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在国卫计委网址上公布,2020年4月1号起刚开始实施。《规范》强调,有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软件能够应用电子签名开展身份验证,理应选用权威性靠谱時间源。靠谱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公章具备同样的法律认可。

据新闻记者掌握,原国家卫生部曾于2012年公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伴随着电子病历运用的持续推动,《基本规范》的一部分要求已不适合新时期电子病历的管理方法规定,尤其是有关电子病历锁住、修改、封存,都牵涉到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电子签名的法律法规影响力也较为模糊不清。

《规范》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运用电子病历理应具有电子病历的安全性体系管理和安全性保障体系;并应具有对电子病历建立、修改、存档等实际操作的追朔工作能力。依据《规范》,医务人员选用真实身份标志登陆电子病历系统软件进行撰写、审查、修改等实际操作并给予确定后,系统软件理应显示信息医务人员名字及进行時间。 电子病历系统软件理应设定医务人员撰写、审查、修改的管理权限和期限。见习医务人员、实习期医务人员纪录的病史,理应由具备本定点医疗机构职业资格考试的上级领导医务人员审查、修改并予确定。电子病历存档后,正常情况下不可修改。必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对知情同意书、嵌入原材料条码等非数字化的材料开展智能化收集后列入电子病历管理信息系统,正本再行妥当储存。

《规范》还确立了封存电子病历影印件的实际技术性标准及规定。 依规必须封存电子病历时,封存的电子病历影印件能够是PDf;还可以对复印的纸版版开展打印,并盖上病案管理章后开展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影印件,理应存储于单独靠谱的移动存储设备,并由医患关系彼此或彼此委托人相互签封; 可在原系统软件内载入,但不能修改; 实际操作印痕、实际操作時间、实际操作人员名单理应可查寻、追朔。

《规范》注重,电子病历的相关规定要与电子签名法相连接。《规范》所指的电子签名,就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要求的数据信息电文中以电子器件方式所含、应附用以鉴别签名人真实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同在其中內容的数据信息。“靠谱的电子签名”就是指合乎《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相关标准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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