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又见证券公司员工劳务纠纷!企业称员工违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却判刑赔付29.六万元
云间芷 券商中国
证券公司与员工中间的劳务纠纷经常发生。此前,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就显示信息了中泰证券与原企业投资银行委中小型企业金融业部员工中间的劳务纠纷。
中泰证券认为该员工沈某存有管理方法不当导致固资盘亏、微信聊天群发布不当言论、回绝交接工作及回绝报名参加年终考核的一般及比较严重违规违纪个人行为,并为此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沈某则一一反驳所述认为。最后,民事判决中泰证券赔付员工29.六万元。
中泰称员工比较严重违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中泰证券认为,沈某共涉及到四大违规违纪个人行为,遂两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
一、沈某依次北京朝外大街证券公司、场外交易市场市场部(后改名为新三板业务流程总公司)、投行联合会中小型企业金融业部工作中,自2018年6月起止被解除劳动合同期内在质量控制督查部(不断督查部)工作中,沈某做为原综合部责任人关键承担:涉及到过去工作中全过程中的投资管理、群管理、BPM系统软件UK管理方法、BPM系统软件需申报文档定编和申请、新项目结转、员工管理等。中泰证券由此认为沈某做为单位投资管理人因为其管理方法不当,在2018年度造成 单位固资盘亏,导致财产损失,组成比较严重违规违纪个人行为。
二、沈某于2018年12月21号在微信聊天群中发布不当言论,组成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三、2018年12月16日,中泰证券作出《关于各二级部人员归属及相关事项的通知》,12月17日中泰证券将该通告以电子邮箱的方式推送沈某,中泰证券认为沈某未按该通告规定执行从综合部到不断督查部的交接工作,组成一般违规操作。
四、今年1月10日中泰证券作出《关于做好2018年度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员工填好《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进行年度述职汇报的编写工作中。中泰证券认为沈某回绝报名参加年终考核,不听从工作计划,已组成一般违规操作。
员工逐一反驳中泰的认为
针对中泰证券的所述认为,沈某逐一开展了辩驳:
对于认为其存有管理方法不当导致固资盘亏,沈某觉得,其工作中归属于文员文秘类,并不是“承担信息化管理和业务流程适用”,其自己沒有财产智能管理系统管理员权限、未管理方法BPM系统软件UK及微信聊天群,其自2018年6月至今年二月期内并沒有本质工作计划。沈某认为承担固资汇总的单位应是后勤保障部,中小型企业金融业部北京、济南市、上海市、深圳市等地都是有企业办公地址,其仅北京参加过汇总工作中,但对此项工作中并不承担。
中泰证券称其在微信聊天群发布不当言论,沈某认同手机微信涉及观点系其所做,但认为它是本人建立的微信聊天群等同于小范畴的微信朋友圈,并不是工作中特定方式。除此之外其已经在2018年10月向企业纪检监察实名认证书面形式检举蔡某受贿之事,其常说事项是有客观事实根据的。
有关回绝交接工作,沈某在2018年10月为中小型企业金融业服务部业务流程副主管,企业将其清除出单位工作群后其亦无法登陆企业的OA系统,有关调职其并不知道,并且在2018年6月30日加入质量控制督察组后原来工作职责均已由目前工作人员承揽,不会有交接工作的难题。
中泰证券称其回绝报名参加年终考核,沈某表明其于2018年6月30日被清除出工作群后没有实际性工作中,基础处在被防护情况,期内也没人通告其参加年终考核。
民事判决中泰赔付29.六万元
今年2月10日,中泰证券人事部在企业內部OA系统上进行名为“有关与投资银行委中小型企业金融业部沈某解除劳务关系的处理决定”。同一天,人事部向公司工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表明因沈某比较严重违背企业管理制度,决策两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今年2月3日,中泰证券公会复函人事部愿意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今年2月11日,中泰证券向沈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今年沈某向北京东城区劳动人事异议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付款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费50.八万元及2018年2月10日至今年1月31日期内的奖金6.86万余元。今年5月14日,该委做出裁定:中泰证券付款沈某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费296029.65元,驳回申诉沈某的别的诉讼要求。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因用人公司做出的辞退、开除、解雇、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务报酬、测算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等决策而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用人公司负证明责任。
最先,用人公司理应依规创建和健全劳动者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具有劳动者支配权、执行劳动者责任。用人公司理应将立即涉及到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情决策公示公告或是告之员工。中泰证券沒有证据证实已向沈某开展了《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公示公告或告之,不适合评定该《办法》对沈某具备约束。
次之,该《办法》对违规违纪个人行为明文规定了惩罚程序流程和惩罚对策,但中泰证券仍未递交《办法》所要求的对员工违规违纪解决的书面形式调查研究报告、决议纪录、申诉书原材料、定义等级及惩罚建议等。
一审人民法院评定中泰证券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行为组成违反规定解除,并裁定中泰证券付款被告沈某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费29.60万元、驳回申诉中泰证券之诉请。中泰证券不服气,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到上告,要求撤消一审判决,认为依规改判中泰证券不用付款沈某赔偿费且一、二审律师费由沈某担负。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核查明的客观事实给予确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该裁定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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