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点难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要求,承包人依规享有基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获得优先选择维护,也进一步维护了务工者的合法权利。殊不知,实践活动中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经常发生,从而对承包人履行工程价款优先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故,在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承包人是不是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变成长时间具有的聚焦点难题。小编将融合人民检察院的相近判例,对该难题开展剖析。
法律法规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状况下的优先受偿权难题,第53条汇总了二种不一样的建议:“第一种建议,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基本建设工程经工程验收达标,实际施工人要求根据担保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对修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适用。第二种建议,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对修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未予适用。”可是,会议纪要中仍未对所述二种建议做选择性评定,仅干了一般性描述。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实际施工人是不是享有优先权存有异议,另外,会议纪要中也未对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不是享有优先权得出建议。
自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执行)对该难题亦未开展明文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承包人是不是享有优先权长时间具有异议。
实践活动中,就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不是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是有二种不一样见解。一种见解觉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归属于担保物权之一,其对主债务即工程价款债务具备制约性。在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承包人能够规定发包人损失赔偿,而不是根据合同书享有承诺之债。承诺之债不会有,做为从支配权的优先受偿权也失去存有的基本。
另一种见解觉得:工程施工合同被评定失效,并不是清除可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标准,要是工程价款金额可以明确且不违背法律法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受法律法规维护。
以案说法
就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不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难题,小编查看了人民检察院的相近判例,现将有关经典案例列举如下:
一、东海企业、甘钜辉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高法民申2351号)
2012年7月11日,智楷企业与龙城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诺由智楷企业修建龙城企业坐落于东莞市某某某村的工业厂房及公司办公室的土建工程一部分。因智楷企业不
具备土木工程工程工程施工等建筑行业公司资质,彼此签署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评定为合同无效。起诉中,甘钜辉转让智楷企业的债务。
最高法院重审觉得,甘钜辉从智楷企业处转让案涉债务,系对案涉债务的归纳承担,因而,原审人民法院诉请甘钜辉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二、新起企业、海上嘉年华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终556号)
2009年10月16日,嘉年华公司与新起企业就涉案人员工程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执行合同》),承诺由新起企业承揽嘉年华公司分包的青岛市海上嘉年华新项目工程。因彼此违背了公开招标的强制要求,招标失效,招标后签署的《备案合同》亦应评定失效。彼此因工程款付款产生纠纷案件后,新起企业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案件审理觉得,一审判决评定新起企业对基本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对该判项给予保持。
裁判员见解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不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难题,人民检察院在裁判员相近案子中,关键裁判员见解以下:
1.承包人可对基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选择受偿,关键是由于承包人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资金早已有机化学于工程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可以如期付款工程价款时,授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目地是确保承包人对自身的劳动所得得到 酬劳的权利,有益于维护务工者的合法权利。而当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要是工程工程验收达标,承包人的具体投入与案涉合同书是不是合理合法合理,并无不一样,这时,毫无疑问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比较账面价值。
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发包人未依照承诺付款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函发包人在有效期内付款价款。发包人贷款逾期不付款的,除依照基本建设工程的特性不适合折扣率、竞拍的之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书将该工程折扣率,还可以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将该工程依规竞拍。基本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扣率或是竞拍的价款优先选择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法律法规授予承包人的法律规定优先权,目地是确保承包人对自身的劳动所得得到 酬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要求,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够参考工程施工合同测算工程价款。就算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需向承包人担负折扣率赔偿的义务,折扣率赔偿义务参考工程价款测算,测算基本依然是承包人投入的人力资源、原材料和管理成本等,归属于基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这时,授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的法律目地。
总结
综上所述,融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理相近案子的裁判员见解,及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执行)第八百零七条的法律服务宗旨,小编觉得,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人民检察院趋向于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承包人劳动所得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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